宜蘭縣冬山鄉一名自稱「佛醫」的李姓婦人,可與神佛溝通,有陰陽眼,手術不用刀,可隔空抓藥治病消災解厄,李婦得知一對張姓姊妹身體常有病痛,從2012年起便不斷向兩人詐騙,前後詐得近4000萬元,姊妹倆發現後被騙後,便控告李婦詐欺。法院審結,依詐欺取財罪,判李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個月,房屋土地及未扣案2120萬元全數沒收。
判決書指出,自稱「佛醫」的宜蘭縣冬山鄉李姓婦人,聲稱有陰陽眼,能透過觀世音菩薩告知而確認患者疾病、壽元等,手術不用刀子,可以跟神佛抓藥放進人體內治病、消災解厄,從2012年起,便在住處設置佛堂,再以手指按壓病人全身血管方式,即可治療患者疾病。
一名張姓婦人經杜姓小姑介紹前往治療後,再介紹其妹一同前往,李婦見與張姓姊妹熟識後,得知兩姊妹丈夫過世、身體不佳等,便設局對2姊妹進行詐騙。
2012年1月間,她向張姓姊妹誆稱「要買佛地對往生的人比較好,對我們的身體方面也會比較好」、「購買小佛地可共修供佛」等語,張姓姊妹因對李女信任,信以為真,前後匯款650萬元,讓李婦購屋及土地居住。
2014年間,張姓姊妹的父親過世,李婦重施故技,誆稱:「要買大佛地,功德比較大,對家族及全家都比較好,消災解厄,可以大家一起共修」、「買大佛地,就是買地蓋房子,可以做佛地來共修供佛,對往生的人也比較好,也可以增加福德」等語,張姓姊妹便又再次匯款3300萬元,購買另幢房舍及土地。
事後李婦以菩薩名義,要求張姓姊妹不得把匯款的事告知他人,加上匯款後,姊妹倆不知所購入的佛地位於何處而起疑,經質問才發現,李婦竟將款項全部挪用,拿去買了兩棟透天厝自住及投資等。發現遭騙後,張姓姊妹怒告李婦詐欺。
不過李婦否認犯行,辯稱第一幢650萬元的房舍,是因為張姓姊妹求她,盼張父分給兩人多一點錢,因她拒絕,張姓姊妹找白龍王害她女兒,她才與菩薩溝通,讓2人可分得3000萬元,隔天張父致電兩姊妹,如願分得3千萬,兩姊妹騙得她的帳號,便把錢匯入她的帳號。
李婦聲稱,過程中她有向張姓姊妹拒絕,但兩姊妹卻說要她買房搬離現有住處,讓她的女兒好起來。李婦也稱,後續款項是擔心被張父外面的女人拿走、賠她女兒一輩子的吃飯錢,還說是兩姊妹答應若張父把錢全都過繼給他們,要給他3300萬元,而款項也是兩人自行匯入。
不過合議庭法官認為,宗教自由或民俗信仰雖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外部「宗教的社會行為」,仍應有所限制,不容以假藉信仰的外觀,作為實施犯罪的手段。若自該宗教行為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果,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且係趁他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態下,以能解決所遭遇的問題,壓制他人理性思考空間,使其作成損害於己的決定,因而取得與社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則此行為已與刑法規範之詐欺行為無異。
合議庭認為,李婦稱不用刀子治病,有陰陽眼,可跟神佛拿藥等,認為李婦確有以宗教、神靈方式對兩人進行治病、授記等行為,另由張姓姊妹出資所購的房產,原是要購買佛地原是要積德、消災之用,最後款項卻是李婦以570萬元購買其退休後的房子及供菩薩居住,剩餘的80萬元款項則個人運用,與一般購地建廟、蓋道場顯不相同,與常情相違,亦與張姓姊妹企盼相違。
另外,李婦先以宗教、神靈方式,對張姓姊妹治病、授記,使2人對李婦產生信任感,再以購買佛地為由,使兩姊妹陷於錯誤,誤認李婦會將款項用於購買佛地、建設道場,供眾修行,累積功德,但李婦並未購買所稱佛地,而是購買自己的房地,未供兩姊妹或他人共修之用,構成詐欺取財要件。
合議庭法官審酌李婦明知無購買佛地、建設道場以供大家修行之真意,利用張姓姊妹對其信賴,向兩人佯稱購買佛地以累積福德,詐得張姓姊妹3950萬元,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並拒絕反還詐得款項,其所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判1年及2年有期徒刑,未扣案2120萬元及所購買的2幢房產沒收。(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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