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一名女子日前併排違停遭民眾檢舉,被警方依「併排臨停」開罰600元。女子不滿提出申訴,警方再度檢視檢舉影片,發現該車併排違停時間超過3分鐘,決定改以「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警方解釋,「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且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若超過時間,即便駕駛在車上,也無法算是「臨時停車」。
今年8月6日,高市一名鄭姓女子駕車到三民區河堤路時,路邊雖有收費停車格,但疑貪圖方便沒把車子停進停車格,反倒將車併排違停在2部停於停車格內車輛的左側,被民眾錄影檢舉,警方事後依「併排臨時停車」開罰600元。
沒料鄭女收到罰單後疑不滿被檢舉,今年10月3日向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訴。她聲稱路況不熟且為了讓乘客方便上下車,所以才「併排臨停」。但警方重新檢視民眾檢舉畫面發現,鄭女併排停車時間從當日下午2時49分停到2時53分,超過3分鐘以上,所以應以「併排停車」開罰而非「併排臨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罰鍰。
警方發出更正通知書給鄭女,將原本「併排臨停」600元罰單改為「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鄭女收到通知書後,又於上月6日提出申訴,且聲稱當時是臨停、駕駛仍在車內,請警察維持原本「併排臨停」罰單,但警方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仍依「併排停車」舉發。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且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但鄭女違規併排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即便駕駛在車上,也無法算是「臨時停車」,因此認定「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
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表示,今年1月至11月高市因違規停車發生交通事故案件統計有175件,造成1人死亡、110人受傷。劉易鑫也說,併排違停會妨礙其他用路人的動線,造成視線受阻且必須變換車道,容易釀成車禍,呼籲駕駛人不要違規停車。(楊適群/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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