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中正區里長曾秀菁,去年九合一選舉,涉嫌以30萬元代價,行賄同區陳姓參選人棄選,遭基隆地檢署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基隆地院日前審理終結,一審判決曾秀菁涉交付賄賂及交付不正利益罪,應執行4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中正區長李吉清指出,依據選罷法規定,自11月29日宣判日起,停止其里長職務,由里幹事先行代理,經改判無罪時,在任期屆滿前復職。
檢警調查,去年九合一選舉,中正區砂子里里長候選人曾秀菁,涉嫌在2107年3月間,以搓圓仔湯方式,透過徐姓丈夫,以30萬元代價行賄同區陳姓參選人放棄競選,檢方一度諭令曾女50萬元交保,事後並掌握曾女仍持續與相關被告、證人聯繫勾串,再度拘提曾女,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曾女也是基隆市九合一選舉,首位被收押的候選人。
選舉結束,曾秀菁高票當選,基隆地檢署依選舉罷免法,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剝奪曾當選資格,基隆地院上月底宣判,一審判決曾秀菁涉交付賄賂及交付不正利益罪,應執行4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
律師林富貴指出,依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犯第97條、99條,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基隆市中正區長李吉清表示,依選罷法規定,自11月29日宣判日起,停止曾秀菁里長職務,暫時先由里幹事代理,目前區公所正在辦處理代理相關業務中,待二審判決有罪確定時,即解除曾里長職務,並在3個月內辦理補選。
有關當選無效之訴部份;基隆地檢署表示,選罷法122條,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出版時間18:29
更新時間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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