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勤補償欠合理 消防員聲請釋憲成功

出版時間 2019/11/29

高雄市消防局消防員張家偉與已離職消防員徐國堯,2013年提告爭取每日勤務時間調整為8小時、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等事項,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等3項法律,對於包括外勤消防人員在內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其勤、休時數合理上限與頻率、超時服勤補償的保護規範不足,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與健康權的規定,相關機關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訂定符合《憲法》前述兩項要求的框架性規範。

釋字第785號宣告違憲的3項法條中,《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分別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警察、消防等機關(構)全年無休,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大法官指這兩項條文雖不在聲請解釋範圍,但與本件有重要關連性,因此主動納入審查,並認定這兩項條文沒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也沒設定任何關於所屬公務員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的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內容,不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保護要求。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今下午主持釋憲結果說明會,以本案聲請人從事的外勤消防工作舉例,服勤方式為「勤一休一」,也就是上班滿24小時休息24小時,但單一執勤日裡若勤務之間零散,各給予一小時休息時間,加起來雖然休息時數夠,但可能產生休息不足的問題。林輝煌並強調,大法官解釋案件僅考量案件本質,並非配合執政黨在選前對公務員釋放利多。

至於第3項被宣告違憲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但大法官認為此條文對於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欠缺必要合理的特別規定,不符合對人民服公職的保障。

本案源於張家偉、徐國堯認為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服勤方式不合理,2012年向高雄市消防局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並要求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被拒絕後,兩人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判決兩人敗訴確定。

兩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其中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的主張,今獲大法官認同並宣告條文保護不足之處違憲,但兩人主張同法有限制公務人員提起訴訟爭取權益的問題,大法官認為並沒違反《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

此外,兩人主張「勤一休一」執勤方式可能違憲,大法官認為這是高雄市消防局因應消防人力不足、轄區環境特性與勤務種類等因素,為達消防勤務不中斷目的而因地制宜的規定,且已注意維護外勤消防人員身心健康,並不違憲。由於本件有宣告違憲的部分,兩位聲請人有機會據此聲請再審。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受徐國堯之託,今到司法院想旁聽釋憲說明會並開網路直播但被拒,稍後受訪表示大法官在本件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是「遲來的正義」,目前的畸形工時已造成很多起消防員過勞猝死甚至殉職狀況,希望相關機關未來檢討修法時,應聆聽基層意見,提出保護第一線人員工作的方案。

對於大法官解釋意旨,消防署表示將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至於解釋案有關消防機關須檢討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等問題,均涉消防人力充實才能改善,內政部已訂定「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自107年度起納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將積極爭取地方首長對消防人力的支持與重視,並自108年起以5年增補3,000人為推動目標,以紓緩地方消防人力不足,改善消防人員超時服勤現象;消防署將邀集地方消防機關,檢討如何儘速充實消防人力。

同屬業務性質特殊的警政署則表示,為避免員警過勞,考量現階段警力逐漸充實,今年2月19日已發函規定各單位應視轄區治安狀況合理編排勤務,每日勤務時數以8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10小時為度,或以周休2日每周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以減少服勤時數方式,讓員警有充分休息及照顧家庭時間,新規定實施後,員警普遍支持表示肯定,未來持續針對地方警力增補情形與轄區治安等狀況,朝更合理化與人性化的勤務規劃。(黃哲民、陸運陞、簡銘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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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8:50
更新時間:19:37(新增消防署、警政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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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右)今到司法院關心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結果。黃哲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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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黃哲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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