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市場派大股東、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2018年質疑大同賣芙蓉大樓等決策過於輕率,大同公司認為王男損害大同商譽,向台北地院自訴王男妨害名譽,台北地院審理後,今判決王光祥無罪。北院尚未提供判決理由。王男的律師表示,王男的言論是要提醒18年沒發過股利的大同公司,努力創造獲利,才是對股東負責的表現。
全案起因於大同公司2018年以興建太陽能電廠須籌集資金為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發行新股但遭退件,後來又打算出售台北市仁愛路芙蓉大樓資產,取得投資太陽能電廠資金,對此,市場派大股東王光祥當時受訪說:「芙蓉大樓走都更模式重新改造,帶來的效益遠比單純賣掉來得大,若此時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確定出售資產,資產價值無法充分顯現。」等語,大同認為商譽受損,控告王男妨害名譽。
台北地院今判王光祥無罪後,王男的律師表示,王光祥針對大同公司經營階層經營績效、華映、綠能風暴、接連處分不動產等事發表言論,都有依據,是基於股東監督大同公司經營及治理,所發表的善意言論,目的是提醒18年沒發過股利的大同公司,要努力為公司創造獲利,才是對股東負責的表現,大同不該虛耗公司金錢打這場官司。
記者今聯繫大同公司的律師,目前尚未取得回應。(梁雅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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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資料照片
王光祥委任律師吳騏璋。梁雅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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