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刑事再審應開庭 盼立院本會期通過修法

出版時間 2019/11/26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希望刑事再審程序修法能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黃哲民攝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希望刑事再審程序修法能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黃哲民攝

司法院推動《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修正草案,擬修正、增訂准許當事人委任律師閱卷、聲請調查證據且原則應開庭審理等5項條文,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已通過一讀後的委員會審查程序,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今表示,草案條文是將目前實務已採行的作法明文化,落實對被告訴訟權益的保障。

《刑訴》再審程序於2015年2月修正納入「新事實」可做為聲請再審的理由,較先前僅限「新證據」的範圍開放許多,但現行再審制度仍以「書面審」為原則、開庭是例外,尤其聲請時若缺漏相關文件,例如沒有附具原判決書的繕本,往往第一關就直接被駁回聲請,當事人連出庭陳述的機會都沒有。

不過越來越多聲請再審的個案,獲得承審合議庭透過「訴訟指揮」方式開庭調查,並准許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閱卷與調查證據,2017年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應保障再審當事人陳述意見、調查證據的訴訟權益,司法院因此推動再審案件「原則應開庭」的相關修法。

司法院今年4月提出的草案條文,包括修正《刑訴》第429條,准許當事人若無法提出原判決書繕本但有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院調取,另修正同法第433條,若聲請再審違背法律程序規定時,法院應限期命當事人補正,使當事人不會因這兩種情況直接被駁回聲請。

草案另增訂3項條文,包括《刑訴》第429條之1准許再審當事人委任律師並閱卷、第429條之2規定除顯無必要者外,原則上應通知再審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第429條之3准許再審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調查。

主管再審程序修法業務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說,草案目前已通過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一讀後的審查,草案條文是將目前實務透過「訴訟指揮」採取開庭調查的作法明文化,落實對被告訴訟權益的保障,朝野立委普遍反應很好,希望趕在立院本會期結束前,排入大會審查完成二、三讀程序。(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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