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挨罰1.8億美元案 蔡友才不服董事職務被拔勝訴確定

出版時間 2019/11/13

兆豐銀行2016年因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護法》及《反洗錢法》規定,被美國紐約州金融署罰款1.8億美元(約台幣55億元),財政部認為當時代表公股擔任兆豐銀董事長的蔡友才決策失當,裁處解除蔡男的兆豐銀董事職務,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勝訴,財政部不服提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判蔡勝訴確定。

財政部上訴主張,解除蔡友才的兆豐銀董事職務是依照《銀行負責人資格準則》規定,另限制蔡於5年內不得再任金融機構負責人、避免危險擴散到其他金融機構,可發揮管制預防的功能。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財政部裁處解除蔡友才的董事職務時,蔡早已離職,並無繼續行使兆豐銀董事職務、危害兆豐銀健全營運的可能,財政部所主張的危險既已不存在,解除董事職務的行政處分就失去依據,何況財政部已另採行政刑罰手段,追究蔡的背信責任,顯然沒有欠缺其他究責手段的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財政部引用《銀行法》解除蔡友才的兆豐銀董事職務,但該條文是處罰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的「銀行」,不是處罰董事個人,目的是要排除對銀行健全營運的「即時危險」,跟董事個人日後能否擔任銀行負責人並無直接關係。

合議庭認為,《銀行負責人資格準則》規範的才是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的「個人」,財政部弄混2種法律的構成要件,本案就算依財政部引用的法條解除蔡友才的兆豐銀董事職務,仍無法限制蔡男轉任其他機構負責人,因此駁回財政部上訴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