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議員詐領助理費重判3年10月 吳通龍:薪水不夠用

出版時間 2019/11/08
無黨籍台南市議員吳通龍因詐領助理費,一審重判3年10個月。翻攝吳通龍臉書
無黨籍台南市議員吳通龍因詐領助理費,一審重判3年10個月。翻攝吳通龍臉書

無黨籍台南市議員吳通龍、趙蓮瑛夫婦,被控利用梁姓友人與林姓員工當人頭,向台南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還浮報公費助理薪資,獲利170多萬元。吳雖繳回犯罪所得,但台南地院今天仍重判吳通龍3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他的趙姓妻子則是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另兩名人頭則獲無罪,全案可上訴二審。吳通龍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不公平、不合理」,收到判決書後會提出上訴。

合議庭法官認為,吳通龍是台南市議員,在社會上具有相當知名度,本應恪遵法令、誠實申報助理補助費,竟與趙蓮瑛申報不實數額,從中詐得浮報款項供開銷之用,危害政府機關人事預算控管,辜負選民所託,被告二人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所以予以重判。

檢方調查,吳通龍是台南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後的第1、2屆台南市議會議員,他原是民進黨籍,但因為在第二屆議長選舉時,自行退黨跑票給議長郭信良,目前遭到黨中央停權。
 
吳通龍被控在第1屆議員任內,陸續以妻子趙蓮瑛、梁姓女性友人及林姓女員工等3人名義,向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涉嫌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170萬1782元。
 
吳通龍向檢方指出,因服務處開銷大,議員薪資不敷使用,他主動詢問梁女及林女是否願意掛名擔任其助理,並將公費助理薪資作為其服務處開銷及公關費。2女基於情誼及員工身分而同意,並非正式助理,也未領取任何議員助理等薪資,錢則都由妻子趙蓮瑛負責處理。
 
檢方查出,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是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不是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吳通龍已經觸法,案發後,吳通龍繳回不法所得170萬1782元,檢方則依法宣告沒收。
 
台南地院今天依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判處吳通龍3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他的妻子趙蓮瑛則是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另兩名人頭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二審。(辛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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