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2014年發表《吃頂新黑心錢,馬英九準備坐牢?》一文,指時任總統馬英九與其團隊收受頂新魏家逾10億元政治獻金,馬提告要求吳賠償300萬元並登報道歉,吳被判應在《蘋果》等3家媒體網頁連續刊登道歉聲明各3天,已確定,但吳被判應賠馬180萬元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改判吳應賠16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起因吳子嘉於2014年10月15日,在《美麗島電子報》以《吃頂新黑心錢,馬英九準備坐牢?》為題,撰文指「馬團隊在總統競選期間,曾收了頂新魏家逾10億的政治獻金。拿人手短、吃人嘴軟」、「不難理解為何近年來,馬政府總是一在的對頂新大開綠燈」等語。
經媒體跟進報導後,馬英九認為遭吳子嘉抹黑,提告主張吳男本案言論不實、未經合理查證,應賠償300萬元並在《蘋果》等4大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各1天。吳自稱從無法透露的消息來源得知訊息,並參考相關媒體報導,已做合理查證並形成相當確信,沒有捏造或輕率等情形。
一審指吳子嘉本案言論,經最高檢察署前特偵組偵辦後,於2015年6月18日以「無具體犯罪事證」為由簽結,且吳所提其他媒體舊報導指稱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等人曾說馬英九選總統收過10億元獻金,相關內容均為「聽聞」,也沒提到捐款者是頂新集團。
一審認定吳子嘉未能提供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自己所述為真,發表本案言論時也沒有急迫性,卻沒合理查證、僅憑可信度薄弱的傳言就故意侵害馬英九的名譽,判吳應賠馬180萬元,並在《蘋果》等4大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各1天。
二審認定吳子嘉發表本案言論因疏於查證的重大過失,侵害馬英九名譽,仍判應賠180萬元,但吳本案的言論僅經《蘋果》、《自由》2報的網路新聞轉載報導,改判吳須在《蘋果》、《自由》與《美麗島電子報》網頁連續刊登道歉聲明各3天。
最高院維持二審對於登報道歉部分的判決確定,但指一審認定吳子嘉「故意侵害」馬英九的名譽,二審改認定吳是「重大過失」,程度有別,二審未敘明理由卻仍判賠180萬元,因此將賠償部分發回高院更一審。(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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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1:44
更新時間: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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