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有民眾因酒駕、牌照註銷,車子停在路邊被警方發現後拖吊,停在保管場內,車主遲遲未領回,車子遭法拍,車主最後卻還得繳交一筆鉅額保管費,國民黨宜蘭縣議員楊弘旻於年中質詢時發現此狀況,認為法規不合理,儼然是逼民眾「強迫中獎」,同時也造成縣府呆帳,金額累積到去年已高達800多萬元,警方對此已提出《宜蘭縣政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修正,未來,議會已一讀通過,將進行二讀,避免再有民眾受害。
國民黨議員楊弘旻於上會期從預算書中發現「車輛保管費」暴增,向警局追查發現,因中央修改法令,從2015年起,原本只針對行駛中的無牌照車輛,被臨檢到後才能進行拖吊,但法令修改後,只要停在非私人土地上的車輛,只要是沒有牌照都可拖吊,但部分人2015年起車輛拖吊保管數暴增數倍。
根據《宜蘭縣政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車輛移置費機車每輛次100元、小型車每輛次600元、大型汽車、曳引車每輛次1500元、至於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則是3000元,而慢車每輛次50元,至於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4000元。
楊弘旻表示,部分車主或因積欠政府稅金而無能力繳納,或因到外地工作,返家後發現已是數月之後,要前去領車時,恐已積欠保管費數萬元,也有部分人士不諳法令,以為政府拖吊後就直接報廢,而疏於理會,後續拍賣後,因拍賣金額低,不足以抵還保管費用,而欠政府大筆保管費。
經統計,註銷車輛進到拖吊場的數量,從2015年開始,由原本的11輛增加到去年的66件,至於酒駕車輛進到拖吊場的件數則從2015年的252件到去年455件,而縣府也因此累積了802萬元的呆帳。楊弘旻認為法令不合理,儼然是「強迫中獎」,經與縣府、警局討論後,縣府決定修正《宜蘭縣政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6條條文,以符合比例原則。
原《宜蘭縣政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招領3個月後,仍無人領回者,由本府警察局依法處理之。前項通知,無法送達者,以公示送達之。經本府警察局拍賣處理之車輛,其所得價款於扣除移置費、保管費、應行繳納之罰鍰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經修正,則改為「前項第三款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招領3個月後,仍無人領回者,由本府警察局依法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第7條、第8條規定之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車輛經本府警察局依第二項規定拍派者,車輛所有人應繳之移置費、保管費,以拍賣所得價款為限。」
楊弘旻說,雖該法為地方法規,但各地都有類似情形,他建議各地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儘速修正,避免再有其他民眾受害。(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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