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2017年涉冒用前女友名義訂購2000元的外送烤蝦,等女方拒收後,再上網公布女方身分證照片並宣稱「這個女人會放鳥,買蝦又不承認」等語,陳男到案推稱個人臉書遭女方盜用並自導自演嫁禍,高院不採信,仍依《個資法》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被害女子於2016年和陳男分手,2017年3月20日深夜11時許,女方在家突然收到烤蝦業者外送2000元烤泰國蝦到府,業者告知有人透過網路社團打手機訂購,女方與家人表明不是他們所為、拒絕收貨,業者認賠帶回,隔天(21日)凌晨0時許上網到泰國蝦買賣社團留言揭發,請網站管理員封鎖冒訂者帳號。
業者PO文約20分鐘後,陳男隨即以個人臉書帳號留言,公布女方身分證的翻拍照片並宣稱「是這個人放鳥」,稍後又在凌晨1時許,到另一個買賣泰國蝦的網站留言再度公布女方的身分證翻拍照,指稱「這個女人會放鳥,買蝦又不承認」等語。
女方當天上午8時許上網,赫然發現自己的照片與個資遭陳男公諸於世,馬上報警求助。陳男被通緝到案,一度承認在臉書社團張貼本案訊息,後改稱僅訂購烤蝦並指定外送到女方住處,但否認上網揭露女方個資與誹謗女方買蝦放鳥。
陳男辯稱自己的臉書帳密是女方在兩人交往時代為申請設定,本案是遭女方盜用帳號自導自演嫁禍。法官指女方被公開的證件都沒做遮掩處理,豈有人為了誣陷他人,卻把自己個資攤在大眾面前、不顧可能被人盜用的風險。
此外,法官查明陳男的臉書帳號在業者PO文不久就留言回應,顯然對於業者遭人冒名訂貨、外送又遭拒收等過程很清楚,且業者曾回撥電話與他理論,據此認定陳男上網公布女方個資,且指稱女方「放鳥」等語,已詆毀女方名譽與信用。
一審批陳男不尊重女方隱私,在臉書社群網站輕率公開被害人個資與毀損被害人名譽的訊息,到案遲沒和解,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陳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陳上訴主張無罪,仍被高院駁回,還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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