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開處方藥給3官兵 空特女軍官判刑定讞

出版時間 2019/11/01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中尉女軍官尹鈺翔2015年任職航空特戰指揮部第601旅醫務隊組長時,明知自己僅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卻擅自開立須由醫師處方的藥物給士官兵,尹女辯稱本案藥物均為部隊醫藥箱基本配備,她提供補給而非從事醫療行為,但最高法院不採信,今維持二審見解,依《醫師法》判刑6月但准緩刑2年定讞。

判決指出,尹女從2014年8月1日起任職航特601旅醫務隊後送組組長,她並無合法醫師資格,2015年8月間,她在旅部醫務室內單獨對3位先後來求診的士官兵問診,並開立處方籤提供宏美藥膏、人人次碳酸鉍錠等藥物叮囑用法,事後被上司發現送辦。

尹女否認不法,辯稱本案藥物均為部隊基層醫藥箱及攜行配附包內的基本配備,她只是依規定做補給,且桃園市府衛生局函覆本案藥物屬於指示用藥、並非處方用藥,由於本案士官兵自己不願轉診,她用急救配附藥品協助,不算看診、也沒從事醫療行為。

不過法官函詢桃園市府衛生局,確認本案2種藥物都須醫師處方使用,3位各因昆蟲叮咬化膿或吃壞肚子腹瀉而求診的士官兵,證稱當時僅尹女在醫務室,她詢問病症後開處方進藥局拿藥交付,時任601旅的楊姓軍醫官證稱,醫務室裡的看診、開藥、寫處方等業務,都應由軍醫官執行。

法官並查明,國軍規定處方用藥即使配附部隊基層急救箱,仍須由軍醫官開立處方籤補充,尹女屬於無醫師資格的衛勤軍官,僅能開立使用優碘、漱口水、生理食鹽水與痠痛貼布等外用藥品,不能以急救箱內既有藥物就可使用為由卸責。

一審據此依《醫師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罪,判尹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尹女上訴仍自認無罪,二審維持一審刑度,但以尹女本案便宜行事、未趁機牟利,犯行輕微為由准許緩刑2年,最高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尹女在本案發生隔年(2016年)10月間,又涉擅自為感冒發燒的士官兵看診後,開立須由醫師處方的止咳藥給患者使用,她不認罪,該案一、二審均被依《醫師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上訴最高院審理中。尹女另於2015年間對女性上司犯強制罪,被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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