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溢奶護理師不察 4歲仍須管灌進食

出版時間 2019/11/01
護理師疏失害嬰溢奶窒息。示意圖
護理師疏失害嬰溢奶窒息。示意圖

2015年間一名出生僅3天的郭姓男嬰被送到台中林新醫院做黃疸照光治療,到了深夜男嬰因溢嗆奶、無法順利呼吸,直到全身發疳、呼吸、心跳均無後,值班的護理師吳奕萱才發現異狀,雖緊呼叫急救撿回一條小命,但因缺血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前視神經萎縮,兩眼視力嚴重喪失、至今仍須管灌進食,但因醫事鑑定審議委員會鑑定為「疑似嬰兒猝死症」,檢方認定吳女無過失,將她不起訴。家屬不服,聲請交付審判罕見獲准,台中地院法官採信急救醫師第一時間所載「男嬰疑受奶哽塞窒息」,認為吳女照顧疏忽有過失,今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吳女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2015年10月6日一名郭姓男嬰在台中林新醫院出生,3天後郭母抱著男嬰到醫院做身體檢查,發現男嬰出現黃疸徵狀,當天下午1時許將男嬰留院接受黃疸照光治療。
 
當晚11時許,男嬰因溢嗆奶、無法順利呼吸,但人在現場的小夜班護理師吳奕萱(32歲)竟未發現,等到男嬰全身性(包括腦)缺氧,全身發疳、四肢癱軟、呼吸、心跳均無後,吳女才察覺異狀,趕緊通知值班的簡姓醫師急救,等男嬰回復心跳後才通知男嬰的父母。事後男嬰的父母在醫師建議下,於隔天凌晨0時將男嬰轉送台中榮總治療。
 
男嬰送往台中榮總時,全身上下已無任何反射、意識昏迷,經腦部核磁照影,顯示缺血缺氧性腦病變,經緊急救治後,雖撿回一命,但仍造成前視神經萎縮,兩眼視力嚴重喪失,至今仍須依賴管灌進食及服用抗癲癇藥物。
 
男嬰的父母對吳女及簡姓醫師提告,但經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2人均無過失,認定男嬰「疑似嬰兒猝死症」,檢方據此將2人不起訴,男嬰的父母不服,聲請再議遭駁回確定後仍不甘心,2017年間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法官認為全案確實有疑,罕見裁准交付審判。
 
吳女到庭後,否認有過失傷害,她辯稱第一時間發現男嬰異狀時就請醫師急救,當時男嬰嘴邊周圍都沒有溢奶的痕跡,她的律師表示,醫審會鑑定的結果已認為吳女無任何過失責任。
 
法官調閱男嬰在林新醫院的病歷,將密密麻麻的英文翻譯後,其中同案被告簡姓醫師的診斷記錄內容譯文為:「…使用經氣管內導管抽吸排出大量奶物,…此急性危及生命事件係導因於與受奶哽塞導致的窒息及缺氧缺血性腦病變所引起之…臆斷:…疑是受奶哽塞導致的窒息及缺氧缺血性腦病變…窒息相關之吸入性肺炎…」等。
 
林新醫院病歷記錄也記載,因男嬰疑受奶哽塞窒息及缺氧缺血性腦病變,通知家屬,並建議轉至醫學中心進行重症照護及低溫治療等情。
 
郭父到庭證稱,當時接到電話通知時,只說小孩嗆奶導致窒息,需要急救,那邊沒有急救的相關器材,需要轉院等。台中榮總的病歷記錄也寫「男嬰在林新醫院入院進行光照治療,當晚餵食後發現心跳停止伴隨全身性發紺…,經急救診斷為嗆咳導致腦缺氧。」
 
同樣是被告的簡姓醫師也到庭供稱,高級急救術第一步驟就是暢通呼吸道,他在做抽吸動作時,就發現有奶哽塞(病歷上所寫「milk chocking」)的情形,有抽到白色液體,然後看到有些奶從嘴巴流出來,所以記載「受奶哽塞導致之窒息及缺氧缺血性腦病變」。法官因此確定,男嬰是因溢嗆奶導致窒息,引發腦缺氧無誤。
 
至於醫審會鑑定認為「疑似嬰兒猝死症」所引發,根據臺灣兒科醫學會專文指出:一歲以下嬰兒突然死亡,且經過完整病理解剖、解析死亡過程並檢視臨床病史等詳細調查後仍未能找到死因者,病因歸於「嬰兒猝死症」。但法官認為,此案沒有「詳細勘查案發現場,也無事後對屍體解剖檢查」之情事,不符合「嬰兒猝死症」定義,且經統計,發生「嬰兒猝死症」(0.5~3/1000)又經急救後恢復心跳(5/100),事實上僅有10萬分之2.5到15的機率,機率上極度偏低。
 
法官審理後認為,對新生兒的照顧,應保持注意,若發生溢嗆奶窒息導致缺氧缺血性腦病變,不論是父母、保母都有過失責任,更遑論在醫院中有相關儀器設備及專業醫療知識的護理師,不論是何原因,只要一發生新生兒溢嗆奶,照護者就有責任即時發現,如無法即時發現,因而導致新生兒窒息而缺氧缺血性腦病變,照護的人就有過失,因此認定吳女明顯有過失,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她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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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溢嗆奶護理師不察,致4歲仍要管灌進食且雙眼視力萎縮,台中地院判護理師有期徒刑5月。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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