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要求小女友拍攝自慰影片。示意圖
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去年上網認識一名15歲少女,進一步交往後發生性關係,還要少女拍私密影片供他自慰,少女母親看見2人鹹溼對話怒提告。新北地院查出少女給吳男的自慰影片,是前一天自己拍攝的,而非在吳男引誘下拍攝,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少女拍攝猥褻影片罪,僅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吳男6月徒刑。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41歲)去年3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居住桃園的被害少女,兩人進一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吳男卻LINE少女「我想看妳自慰」,讓他可打手槍,少女回覆「今天不想,昨天有用了。」吳男竟抱怨「妳用都沒拍給我了,自慰都不拍給我看了嗎?」少女才傳送私處影片並詢問吳男「這樣?昨天拍的。」吳男要求少女另拍手指自慰的影片,少女表示「今天好累」,未再傳送任何影片。
同年6月,吳男帶少女返回新莊住處,發生兩次性關係。事後少女母親無意間發現2人鹹溼對話怒提告,吳男被新北地檢署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及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少女拍攝猥褻影片罪起訴。
新北地院開庭時,吳男坦承與少女嘿咻,但否認引誘少女拍攝猥褻影片,辯稱那一次不是他引誘少女拍攝,且先前少女就曾自拍裸胸及自慰影片給他。
合議庭考量那次少女所傳送的影片,是「昨天拍的」,可見當天吳男並無誘使少女拍攝影片成功,因此僅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吳男6月徒刑;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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