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讀者問:
我是未婚媽媽,目前寶寶1歲1個月了,寶寶的生父在我懷孕快5個月時要求我把孩子拿掉!沒考慮我年紀較大會有危險以及健康的考量,也不願意負責墮胎和調養身體的費用。在我不同意後。他即人間蒸發。雖然我還是可以找到他。但是他不會對孩子負責的。
目前我的生活以及經濟上因孩子受到影響!我比較傳統!害怕孩子將來就學會遭受師長和同儕的排擠!希望生父能夠給孩子一個名份!
我看過其他的法律處理方式!驗DNA!強制領養!但是生父能夠拒絕驗DNA嗎?我和孩子生父的交往事實!應該是沒有辦法證明!不曉得還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麻煩您幫忙建議,或者有免費的法扶可以幫忙?
律師李嘉耿答:
《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因此「認領之訴」可視為用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避免生父「射後不理」,不負責任的情況。
但該法也指出,提起認領之訴,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非婚生子女和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才能提出該訴訟,並交由法院判決。
讀者提及DNA鑑定,當然這是確認親子關係最快速及最準確的方法,《家事事件法》第68條也規定,在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的親子關係事件中,當對血緣關係有爭執,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DNA檢驗,但這必須在聲請人能夠說明足以懷疑有血緣關係存在時,法院才會受理,然而當事人也可以拒絕鑑定,目前並無法令可以強制執行。
因此,建議讀者必須蒐集有利人證、物證,足以證明孩子和生父的關係,才能說服法院同意聲請DNA鑑定,縱使生父拒絕,法院也可形成對孩子有利的心證。若是讀者連曾經交往的事實都無法舉證,恐怕難以讓法院相信,至於讀者提及法扶協助,讀者可向居住所在地的法扶中心提出申請,交由法扶審查,若相關條件符合,法扶即會指派律師協助訴訟事宜。(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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