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添購特斯拉電動車不到半年,現在卻看到特斯拉大降價,對我們這樣剛買車的「舊」車主來說,價差高達150萬元以上,請問法律上,舊車主可如何自救保障權益?還是只能當凱子?
聯合法律事務所黃中麟律師答:
本件爭議首應判斷,車商有無承諾過於一定期間內不大幅降價或該次承購為最優惠價格,也就是類似常見的買貴退差價保證,倘若消費者未能舉證有此項承諾,實務上通常很難僅就「買貴」價錢之部分單獨主張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依讀者來信自述:「購車不到半年價差即有150萬元以上之價差」,依照常情,車商在做出如此鉅額價格調降時,因為事關重大,多半會有相當期間進行市場評估、調查、討論及決策,在短時間內定案者十分罕見,也就是說極有可能車商在賣車給讀者時,應已知悉即將大降價,則此部分就涉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或交易市場「資訊不對稱性」、「重要消費資訊揭露」及「公平交易法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等議題,應進一步探討。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雖然法院大多認定此項規範係屬立法政策抽象性之宣示,而非針對消費者有何具體請求權之實體規定,但本文以為,企業經營者即本件車商仍應善盡資訊充實義務,否則恐有違反保護他人法令之侵權行為。
又依照《公平交易法》規範目的除維護交易秩序與確保公平競爭,還在於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雖然不是一切交易行為有不公平之處,即可為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對象,但事業與消費者從事交易時,其交易手段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就可能可以適用《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5條就有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概括規定,針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或「顯失公平行為」設有管制機制,該法律強調,個案交易中交易之一方不得使用「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有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之「欺罔行為」,或有對交易相對人有不當壓抑,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是否交易之「顯失公平行為」,以上均為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法院向來穩定之見解。
汽車銷售之定價,乃汽車業者基於成本及利潤之單方面考量,具有一定程度資訊不對稱性,倘若車商故意使用「欺騙」或「隱瞞」短時間內將有大幅降價等情事,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從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讓消費者與他簽訂汽車銷售契約書,即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亦有可能同時構成《民法》侵權行為,但讀者如何有效舉證,仍屬本件最大難題。(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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