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普悠瑪案今天(3日)上午繼續召開準備程序庭,合議庭中讓檢辯雙方各自陳述意見,同時也讓被害人及告訴人表示意見,並且爭對此案雙方爭點進行整理。
被告前台鐵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部分,經檢辯審當庭討論後,認為被告柳燦煌於本案普悠瑪電聯車(包括本案事故列車)檢驗、測試程序中,未察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是否具有違反注意義務?並因此具有過失?被告柳燦煌擔任主席,負責召開「傾斜是電聯車136輛案」技術資料檢討會議,其後以機務處副處長身份,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測系統,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本案電聯車採購ATP格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項所指重點項目,是否為系統檢驗測試持續應檢測項目?被告是否擔任試車小組成員,負責於整備測試審定通訊系統相容測試程序書檢驗項目及標準?此外被告柳燦煌之過失,致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對本件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
另外,被告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部分,爭點部分為被告吳榮欽在本案普悠瑪電聯車(包括本案事故列車)檢驗測試程序中,未察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部分,是否有注意義務、注意能力,是否有作為義務而有過失?被告吳榮欽擔任綜合調度所所長,對本案電聯車(包括本案事故列車)投入營運以來,未察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部分,是否有注意義務、注意能力,是否有作為義務而有過失?被告擔任綜合調度所所長期間,是否得以經由ATP遠端監視系統得知普悠瑪列車之ATP遠端監視系統存在未連接乾接點之缺失?
綜合調度所單位是否負有確保ATP遠端監視系統作動,使行車調度員得一告警訊息得知司機員使用ATP狀態,適時予以呼喚應答、加派隨乘或更換機車編組之行車命令,以達行車安全之調度責任?被告吳榮欽是否有疏失實際管理該系統並指揮、監督考核所屬調度員使用ATP遠端監視系統之情事?普悠瑪列車之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接乾接點、未能發送警告訊息,是否必然導致行車事故之發生?被告的行為與本件事故的發生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被告司機員尤振仲部分,爭點為本件事故列車翻覆原因為何?是否因被告尤振仲超速行駛而翻覆?是否有列車因為本身傾斜功能失常而翻覆之可能?被告尤振仲自羅東站出站後,是否以139至142km/h之高速超速行駛?本案事故於案發當天16:49:27以141km/h之高速出軌翻覆之原因,是否為被告尤振仲超速行駛所致?
還有,被告尤振仲出場檢查有無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被告尤振仲是否不當關閉ATP系統、未立即通報,並未依規定於下站重啟ATP系統?被告尤振仲於行車過程中,是否有依其客觀情事無依速限安全行駛之注意能力?被告尤振仲是否未善盡司機員於列車運轉中排除列車異常狀況之注意義務?被告有無依檢查員王文全之指示進行第八車BOUN鍵復位?列車有無因此復位動作而復原?本案6432列車行駛過程中,主風泵異常高溫之情況有無排除?主風泵異常高溫之情況未排除時,BOUN鍵之復位能否排除列車故障?
合議庭也訂於10月30日繼續召開準備程序庭。(林泊志/宜蘭報導)
出版時間 14:09
更新時間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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