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普悠瑪案今天(2日)上午開庭,合議庭法官請辯護人陳述辯護要旨時,形成前台鐵機務副處長柳燦煌、綜合調度所長吳榮欽的辯護律師,緊咬司機員尤振仲超速、未依規定關閉ATP,加上ATP遠端監控系統未連線,才是釀禍主因。
前台鐵機務副處長柳燦煌辯護律師張雯峰於合議庭中,認為檢方的因果關係有問題,認為是司機員超速加上過彎沒減速,因離心力關係而導致翻車。他坦承,ATP遠端監視系統接點未接是事實,但檢察官調閱資料顯示普悠瑪列車投入營運4年間有數千甚至上萬列次的普悠瑪行駛,其中有631件故障記錄,但僅此件翻車。他認為,ATP遠端監視系統沒有檢測,是否等於ATP故障沒有發生作用,最後導致翻車,邏輯論證及因果關係的連結上存有疑義。
律師說,ATP遠端監視系統在採購時並非列為主要設備,而是次要設備,包裹在行車調度無線電中的一環。柳當時只是只是負責審查,是會議主席,綜合與會委員意見,做原則審查意見通過而已,並不會針對任一細項做具體審查。
他說,採購案由日商住友設找來IV&V獨立驗證測試機構,負責從設計到製造、測試保固都需要符合契約規範,此案是委託英商勞氏公司受委託進行驗收,也出具營運安全書,如今卻要苛責業主沒有注意ATP遠端監視系統沒有測試,他強調,當初這些設備都未放入主要、次要設備中,且已委由勞氏公司負責,他也舉南方澳斷橋為例,「難道要怪業主沒有注意嗎?」
律師也說,普悠瑪列車於2014年投入營運,到2018年才發生事故,其中,行車調度無線電當初是委由三商電腦承攬及負責後續保養維護,保養維護計畫從2015年,增加ATP遠端監視系統,維護過程都是正常,既過程都有保養維護,為何還要對當初負責採購的人員追訴?
律師認為,此案是國殤、台鐵重大事故,但行政、刑事責任應分清楚,是法律人都知道,相當因果關係沒有辦法連結的話,無法論斷其刑事責任。另外,過去判決確定的案例中,ATP故障並不會導致超速。律師認為,此案超速、過彎無減速才是主要問題,而ATP遠端監視系統設置與未發生作用與列車翻覆導致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另外,綜合調度所長吳榮欽辯護律師葉繼升也指出,檢方指控吳榮欽參與測試及驗收,認為與事實不符。他說,鐵路局是龐大機關,有專業分工,此案是由台鐵機務處負責,試車、測試都由機務處主政,至於綜合調度所則是由機務處通知才會有會同驗收情形,但此案普悠瑪列車車上的ATP遠端監視系統,機務處並未通知綜合調度所參與。
律師也說,普悠瑪驗收過程中,綜合調度所是依照機務處提的計畫進行試車、測試,在測試過程中,機務處及試車人員是否測試關閉ATP、ATP遠端監視系統等,都未通知綜調所,吳並不知、也無法注意未接線情況。
另,律師也認為,對於檢察官指控綜合調度所疏於管理與未發現未連線情形,他指出,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有很大誤會,檢方認為調度台可列印報表資料,但教育訓練資料及調度手冊中,都未提到列印與報表匯出功能,只有在ATP遠端監控系統的工作說明書中有提及,但此案採購是台鐵電務處辦理,相關契約與工作說明書並非綜合調度所人員可取得,認為檢方指控吳管理時沒有發現ATP遠端監視器統沒有接線,認為是「強人所難」。
律師也指出,事故列車通話記錄,同案尤振仲未依規定通報綜調所,且關閉ATP後,因遠端監視系統未接線狀態,綜調所根本不知情,認為不能苛責吳榮欽。(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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