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薇夫違賣隆鼻線材 遭求償508萬判免賠

出版時間 2019/10/02
徐薇(左)丈夫江正明因醫美器材案挨告。資料照片
徐薇(左)丈夫江正明因醫美器材案挨告。資料照片

補教名師徐薇的丈夫江正明投資兩蔣御醫姜必寧女兒姜琤開設的「羅比珍妮」醫材公司,向韓國公司Medikan(媚得康)進口未經核准的隆鼻、拉皮線材,2016年遭檢調偵辦,去年被依違反《藥事法》判刑1年半,緩刑3年。今年3月江正明另遭購買該線材的悠美所及維格醫療集團負責人林銘德提告求償逾508萬元。台北地院昨以逾2年求償時效為由,判江正明免賠。
 
林銘德和悠美診所提告主張,江正明與姜琤共同成立羅比珍妮公司,江正明登記為羅比珍妮公司負責人並實際決策,而該公司業務經理姜琤負責國外代理醫療器材輸入台灣後販售,姜琤2010年和韓國Medikan公司接觸,取得未經核准隆鼻、拉皮線材,販售給不知情診所使用,造成他們財產損失,因此分別向江正明求償424萬餘元和84萬餘元。
 
但羅比珍妮辯稱,林銘德和悠美診所並非使用該醫材的病患、消費者,求償並不合法,而羅比珍妮依約交付醫材,林銘德等使用醫材施做手術並向患者收費,難認定他們有金錢損害,且他們早在2016年4、8月因此案接受調查時,就知道該醫材未取得衛福部許可,卻直到今年3月才提告,已逾2年求償時效。
 
台北地院認為,即使林銘德和悠美診所主張侵權行為存在,但林銘德2016年8月17日因使用違法隆鼻線材遭調查,悠美診所於2016年4月7日因此案遭搜索,林銘德和悠美診所在遭調查時就應知道該醫材未經核准,卻到今年3月12日才提告,已逾2年求償時效,因此判江正明免賠。(梁雅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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