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普悠瑪列車去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車站出軌翻覆,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於6月6日起訴後,宜蘭地方法院今天(2日)首度開庭。檢方指出,綜合所有客觀證據,被告尤振仲身為一個合格的駕駛員,才上過課學排除方式,卻誤以為關閉ATP就會好,甚至超速過彎,過失明確。另外,時任台鐵機務處副處長的柳燦煌、與綜合調度所吳榮欽兩名被告也都有疏失。
今天(2日)上午9時許,被告司機員尤振仲、前台鐵局機務副處長柳燦煌、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前往法院開庭,不過3人在庭中都不認罪,但柳燦煌、吳榮欽的辯護律師一致把矛頭指向是司機員尤振仲關閉ATP並超速導致全案發生。
上午9時30分,審判長郭淑珍、陪席法官游欣怡與受命法官楊心希在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法庭召開準備程序庭,並設置延伸法庭供民眾旁聽。開庭時,審判長郭淑珍告知法庭規則,之後便進行檢方陳述、辯護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意見、檢方出證、辯方檢視證據能力及後續程序問題等,讓各方都能完整陳述意見。
承辦檢察官林禹宏陳述起訴要旨時,從ATP及ATP遠端監視器統建置細說,並且舉例苗栗造橋列車對撞、頭城大里事件,全都指向人為疏失,而ATP遠端監視系統建置在台鐵頭城大里事件後,當時因司機員不當隔離ATP才造成該5死17傷事件,而司機員不當隔離ATP誰能監看把關,才建置該系統,並設置在綜合調度所,綜調所是集合台鐵局機、電、運、工等單位專業人員,於調度台上發現列車不當隔離ATP後,行控電腦會發出告急聲,調度員發現後,會立刻致電司機員要求打開ATP,若ATP是故障,會下行車命令,加派共乘或更換行車編組。
檢察官認為,去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列車於新馬車站翻覆事件,造成死傷結果,是司機員尤振仲違反行車實施要點,不當關閉ATP,「同時關閉列車上所有乘客最重要的生命身體安全防護網」,讓普悠瑪列車成為「失速列車」,尤振仲事發前30分鐘關閉,事發前應注意而未注意,把電門把手車速在140公里,超過新馬車站彎道速限的75公里,以142公里的車速,超速過彎行駛,超過新馬車站路段臨界速度,才導致出軌。
檢方說,ATP關閉後未有調度員致電司機員將ATP重開,經查才發現,所有普悠瑪列車ATP遠端監視系統「根本沒有接線」,訊息沒有回傳綜調所,認為當時擔任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綜調所吳榮欽確有責任。
檢方說,扣案的行車記錄器,俗稱「黑盒子」的TCMS,可判讀司機員所有操作資訊,列車上在何時發生哪些異常都可得知。另外檢方也將電門把手、數位車速表拆卸測試檢查,經模擬驗證,兩設備功能均無異常,檢方委託逢甲大學鑑定,均持相同意見。
檢方結合TCMS資訊及行車記錄影像、通訊對話,製作一段還原影片,還原事發前狀態。檢方認為,在客觀事證下,司機員尤振仲以超越速限140公里,通過新馬車站半徑306公尺的彎道,早已超過該彎道所能承受的最大速度,導致翻覆。
檢方表示,普悠瑪列車是傾斜式列車,傾斜系統只是提高過彎時的乘坐舒適性,並非安全防護系統,而「司機員尤振仲在高速行駛下,不管當時是控制、備援、抑制,任何一種模式下,列車都必然出軌」。
檢察官表示,坊間或有質疑,傾斜系統的CF卡損壞,無法還原當時傾斜系統是處於哪種模式,但「在高速行駛下,不管在哪種情況下,都是必然出軌」檢察官強調,事件一開始就知道茲事體大,第一時間均已將重要事證扣案,依照客觀證據說話,在法律上不容許混淆視聽的說法。
檢察官也針對外界關切的空壓機(即主風泵)進行說明,經解讀TCMS資訊後,確存有空壓機異常情形,但強調空壓機問題與本案並無因果關係,只會造成列車抑速、緩煞等效果,只會讓列車慢慢降速直到停止。檢方說,空壓機在普悠瑪列車3、6、8車,是製作壓縮空氣,儲存在MR中,提供列車氣動設備所需,包括軔機系統、真空式廁所、傾斜系統等,列車正常運轉時,MR壓力會在8至10間。
為防止空壓機停止,空壓機內部有2溫度感知器,感知器在120度時就會停止運作,不再製作壓縮空氣,MR壓力小於5.5有抑制出力效果而無法提速,MR小於5,僅存的壓縮空氣會優先啟動煞車系統,讓列車進煞車到停止,整個過程,檢方至台鐵富岡機場模擬後,其原理煞車片與每一車廂下第5、8輪摩擦,透過物理作用,讓列車緩慢停止。
檢方說,案發當天下午4時13分許,列車行駛在龜山大里間,當時MR小於5列車緩慢煞車,空壓機不會造成列車暴衝,或使得尤振仲不得不加速的情形,即不會有超速危險。檢方更說,台鐵局排除空壓機異常的方式,司機員只要將身後2支手臂長位置中的一個BOUN鍵復位,即能進行空壓機異常排除。檢方痛批,這些在台鐵教育訓練中都有,尤振仲也有簽到,因此尤振仲有足夠時間可以進行排除。
檢方也找來其他司機員訪談佐證,均確認以此方式進行排除,檢方痛批「身為一個合格的駕駛員,不久前才上過課學排除方式,你卻不會排除,卻誤以為關閉ATP就會好,甚至超速過彎,在在彰顯尤振仲過失明確。」另外,檢方查證後發現時任台鐵機務處副處長的柳燦煌、與綜合調度所吳榮欽都有不當。
檢察官出示相關卷證中指出,在台鐵大里事件發生後,為避免人為不當隔離ATP,台鐵內部檢討會議,責成電務處採購遠端監視系統,因事涉廣泛,電務處於2008至2010年間,透過局簽會辦機務處及行車保安委員會,電務處曾以系統相容性詢問機務處,原本建議暫緩採購,之後會辦行保會,認為「應克服困難建置完成」,最後機務處配合辦理。檢察官從相關簽文中,發現柳燦煌時任台鐵機務處副處長,經手公文、會合意見、蓋章,清楚ATP遠端監視器統的重要性。
另外,台鐵與日本契約製造商中,也記載ATP遠端監視系統都在購車規範中,柳燦煌身為機務處副處長,負責審定測試程序書,柳負責召開技術資料審查會議,要審查、測試哪些項目,其中在審查與ATP遠端監視器統相關的「通信系統相容性測試」時,柳卻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這項「列車安全防護重中之重的系統」,柳疏失了、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未列入標準測試中,所有列車都依照有過失的程序書進行測試,而後續在該設備沒有連線的狀態下投入營運。
此外,檢察官說,因ATP遠端監視系統設置在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榮欽擔任調度所長,當時吳榮欽是台鐵試車小組成員之一,試運轉間都應就該系統進行測試,後續台鐵召開3次檢討會議中,均無提出相關檢討改善事項。
檢方也調查發現,普悠瑪列車投入營運後,共有631筆普悠瑪故障登記紀錄,吳榮欽對於該表製表流程與目的都了解,若能善盡督導責任,不難發現問題。檢方認為吳身為綜調所長是最能直接管理、維護與發現該系統是否有作動,但他疏忽了從讓普悠瑪2013年至今,讓該系統「表面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
「這就是事實的全貌!」檢察官認為,在吳、柳的過失下,導致列車因司機員尤振仲關閉ATP後超速導致翻覆,檢察官林禹宏強調,「人的記憶會隨時間而淡化模糊,但客觀的證據卻不會,檢察官雖不是萬能,但使命是要結合各種客觀證據,去發現真相,不是空言指責,跟我當初的記憶不同,就可以去打破。」
公訴組主任檢察官黃育仁說,本件被告3人,被告尤振仲因操作疏失,不當關閉ATP及超速行駛,另柳燦煌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未列入通訊系統測試項目,在驗收上有疏失,另綜合調度所長吳榮欽因疏於管理責任,讓ATP遠端監視系統發揮其應有功能,3人疏失行為導致18人死亡多人受傷,認為3人涉犯《刑法》276條及284條第2項過失致死、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害,為想像競合犯,因過失致死罪於今年5月底修正,依從舊從新原則,擇一從重應依修正後《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處斷。(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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