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昌涉棄土弊案纏訟至今 已7被告死亡

出版時間 2019/10/01
苗栗縣長徐耀昌。資料照片
苗栗縣長徐耀昌。資料照片

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1998年擔任苗栗縣頭份鎮鎮長時,違法核准外縣市廢土入境,使掮客大賣棄土證明海撈近1300萬元,台北地院依圖利罪判徐9年徒刑,今年8月高院改判徐無罪,還可上訴,但本案一審審理13年、二審又花了6年,期間陸續有7名被告過世,高院日前針對二審審理期間過世的4名被告,判決公訴不受理。

這4名獲判公訴不受理的被告,分別為一審被依行賄罪判刑4年的棄土掮客吳其珍、一審被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4年的後龍鎮公所建設課技士許安泉,以及一審均無罪的時任後龍鎮鎮長黃丙煌、秘書魏木祥。許、黃、吳3人都在今年過世,魏死於2017年,同案另有3名被告在一審審理期間過世。

本案源於1988年間,男子包福碧、陳順勝等人組成掮客集團,一邊在台北接觸想買棄土證明的廠商,一邊在苗栗地區找尋可做為空殼棄土場的土地,並涉以招待喝花酒、現金行賄等方式,收買苗栗縣府或後龍鎮公所公務員護航過關,但先後覓得3處空殼棄土場均被撤銷許可。

徐耀昌(64歲)被控答應時任立委助理的好友彭省一請託,明知當時頭份鎮舊垃圾場所需覆土可自給自足、苗栗縣府也三令五申不准引進外縣市棄土入境,徐仍涉同意掮客集團免費提供工程棄土做為舊垃圾場的掩埋覆土,使掮客集團以每立方公尺150元到170元價格,出售8萬餘立方公尺的不實棄土證明,大賺1291萬餘元。

全案在1999年間爆發,徐耀昌否認以職務之便圖利掮客,堅稱當時新舊垃圾場都需要大量覆土,數量依據部屬計算結果,沒放水護航。一審認定徐有圖利業者的犯意與行為但無收賄證據,依圖利罪判刑9年,另17名被告依《貪污治罪條例》各判刑1年6月到13年,有6人獲判無罪。

上訴後,高院認為徐耀昌本案准許外縣市廢土入境前,已函請苗栗縣府環保局同意,函覆掮客集團的公文也註記「視需要進土」,而非同意棄土,不能僅因掮客用自行製作的不實文書,對外販賣棄土證明文件牟利,就認定徐男與所屬官員放水護航,今年8月23日改判徐與其中7人無罪,另有12人各判處拘役20天到2年6月徒刑。(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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