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僑李國輝2017年涉趁夜在自己分租公寓潑汽油縱火,釀成9人喪生,一、二審被依殺人罪判死,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上午首度開庭,辯護律師主張李男犯行不構成《兩公約》所稱「最嚴重罪行」,並指屋主改變室內裝潢可能也須負責,檢方反駁指稱本案是縱火而非意外,律師的主張有如「開車故意衝撞行人,卻檢討行人道寬度夠不夠、該不該設置」。
本案發生於2017年11月22日晚間8時許,李國輝(51歲,在押)當時來台已17年並取得我國身分證,期間有多次縱火記錄,他認為同鄉陳姓男室友等人常夜間出聲騷擾他,積怨爆發,涉在新北市中和區租屋處的3、4樓間潑汽油縱火,瞬間蔓延,造成9位男女住戶葬生,包括為他付租的同房胡姓室友。
李男迅速逃離並變裝,還打電話試探友人:「聽說有火災?」落網被羈押至今,一、二審認定他犯案心思縝密,也無精神病史,鑑定更確認他犯案時沒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狀態,均依殺人罪判死、褫奪公權終身。
李男在二審審理之初曾揚言:「我不怕死!」辯論終結時改稱:「對於那些因我而死的人,非常抱歉!法官怎麼判都可以!」他沒上訴,高院依職權替他上訴,最高院認為二審漏未針對科刑資料讓李男與律師表示意見,且沒查明李男本案出於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據此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上午首度開庭,法官提醒緬甸語通譯「逐句翻譯,不能夾雜個人意見、不能跟被告低語,被告說什麼,都要翻譯出來給全場聽」,還詳問李男何時來台、在哪裡學中文、學多久。
李男透過通譯表示在緬甸當地類似補習班的地方,學過一年多的中文,他只能聽懂一點點法官當庭諭知的訴訟內容。不過李男能唸出自己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還能區別生日年份是指「民國」,有時不待通譯的翻譯,就直接對法官的提問答稱「沒意見!」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給李男的3位律師主張,檢方偵查與一審審理時,沒安排通譯協助李男,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律師團並指李男本案是否構成《兩公約》所稱「最嚴重罪行」、李男犯案時精神狀態是否不該判死,「一審沒有正確判斷」。
律師團另聲請調取事發大樓的建築平面圖等建管資料,主張連姓女屋主違法改建阻礙逃生,且用不防火建材造成快速延燒,「透過電腦模擬,應可鑑定有多少責任須由屋主負擔」,律師團表示本案李男縱火造成9人死亡,「確實蠻多的」,但是否構成「最嚴重罪行」,有斟酌餘地。
公訴檢察官直指律師團打算利用鑑定,轉移成「如果屋主遵守建築規則,就不會釀成重大傷害」,但本案不是意外、而是遭縱火,李男犯行與9人喪生的因果關係非常明確,律師團的主張如同「「開車故意衝撞行人,卻檢討行人道寬度夠不夠、該不該設置」,檢方並反問律師團:「本案房屋若都合格,被害人能否逃生?」
法官同意律師團調取建管資料,至於是否送鑑定仍待評議,擇期再開庭,李男還押時面無表情,不回應發問。
今有2位死者的家屬出庭,其中張姓死者的弟弟當庭批李男僅因個人恩怨、不顧整棟大樓住戶安全,「若不判死,社會公平正義何在?」
張男庭外受訪再度痛罵李男在屋內唯一的樓梯口放火,「火勢一下子就那麼大,就算神仙都跑不出來啦!」李男的律師團怪罪屋主隔間分租「只是在牽拖啦!」張並批李男至今沒道歉、沒賠償,一審出庭還恐嚇證人,「這種人會有反悔之意嗎!」
張男強調李男在一審時,中文講得好得很、完全聽得懂,調閱開庭錄影就知道,現在律師說一審沒安排通譯協助李男,「那是胡說八道!在欺騙社會啦!」姑不論李男來台已18年,「我們去美國,就算我一個英文很差的人,我在那邊待3年,我都會了啦!何況18年!」
張男說,想起哥哥被燒死慘狀,他很難過,這2年來打官司,對被害人家屬更是傷害與折磨,如果台灣法律變成殺人可以逃過死刑,「下一代就完了!」他向李男求償500萬元,但他不要這個錢,「我只要他判死刑就好!殺人償命啦!天經地義的事情!」(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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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3:06
更新時間: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