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初陳姓婦人家中遭竊,第一時間打「110」報案,員警雖到場處理,但婦人質疑當天報案時員警沒給報案三聯單,反而是在4日後她提出質疑才開立,難道是要吃案?她肯定員警辦案能力,所以竊嫌很快就找到,但質疑偵辦過程有瑕疵,包括相關證據未檢附等,恐影響權益。彰化警方調查後表示,三聯單未第一時間開立,確實有瑕疵,已檢討改進!
家住鹿港陳姓婦人(44歲)向《蘋果新聞網》投訴,上月3日凌晨住家遭竊,她和母親共遭竊約4萬元,但報案當天警方未開立三聯單給她,竊嫌被捕時身上有現金,她事先就已先告知劉姓員警有做記號,並把記號畫在鈔票上供員警拍照,但後來員警找到嫌犯時,卻仍讓嫌犯拿走贓款,還讓嫌犯離開,並質疑筆錄時員警密錄器疑似沒電,沒錄到關鍵的嫌犯自白。
依陳婦出示的報案三聯單開立日期為8月7日傍晚5點48分,而案發時間則是8月3日清晨4點29分。鹿港分局二組組長粘武雄說,本案當事人也有向警方投訴,經查過程員警從受理該案開始就持續偵查作為,但疏未於第一時間開立三聯單,確實有瑕疵,已要求檢討改進。
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所長李榮峰指出,警方在4點29分獲報後,6分鐘後就已到投訴人家中了解狀況,承辦人員很積極,除隨即調閱監視器,並通知採證人員,因此當天清晨也隨即盤查到可疑人車。
李榮峰說明,案發當天清晨6點多,承辦員警積極調閱監視器,發現疑涉案人車仍在鹿港街頭通行,隨即前往盤查,涉嫌人很配合,也出示身上現金,但否認行竊,而婦人雖舉證自己在鈔票有做記號,但該案並非現行犯查獲,員警也無法據此認定鈔票主人,無法查扣,並先讓涉嫌人離去,當時並非偵破該案。
鹿港警方指出,事後蒐集更多證據並向檢方申請搜索票,另在該涉嫌人住處發現毒品咖啡包,全案依涉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辦,至於當事人質疑包括筆錄時影音等相關證據資料問題,都已由檢方偵辦,若檢察官指示另補資料,也會配合辦理。(俞泊霖/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