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鎖他人機車前輪挨告 檢方:對車非對人不起訴

出版時間 2019/09/19
林男不滿曹男停機車「立側柱」,拿大鎖鎖前輪。圖為機車立側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林男不滿曹男停機車「立側柱」,拿大鎖鎖前輪。圖為機車立側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台南市林姓男子不滿曹姓男子停機車「立側柱」,1車佔2車格位,導致他無法停機車,上前提醒反被嗆「關你什麼事」,林男氣的拿機車大鎖鎖住對方機車前輪,曹男事後報警、提告強制罪。檢方認為,強制罪以「人」為要件,林男鎖車時曹男不在場,不構成「對人」施以暴力迫使或妨害他人權益,處分不起訴。
 
律師江信賢說,這起案件雖無法構成《刑法》的強制罪,但可請求民法的損害賠償,曹男騎車自由確實被剝奪,如果曹男能證明當下要去哪?可推算搭計程車的車資,還有開鎖費,向對方求償。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今年6月7日,互不認識的林男與曹男,同時要把機車停在台南市健康路一處路邊機車格,因為曹男停車時「立側柱」,1車佔2車格位,40多歲林男要曹男「立中柱」,讓大家都可以停,但曹男認為自己停車方式沒問題,而且他辦完事馬上離開,反嗆「關你什麼事?」
 
林男不滿曹男態度,拿自己的機車大鎖鎖住對方曹男的機車前輪,曹男事後發現,無法騎走自己的車,憤而報警。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是林男鎖他的車,曹對林提告強制罪。林男承認為了出一口怨氣而鎖車,訊後遭法辦。
 
檢方認為,《刑法》304條強制罪的規定,是要以強暴、脅迫使人做出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的權益;強制罪的對象是「人」,不是對物品。檢方表示,林男上鎖時,曹男不在現場,不算對人做出強暴、脅迫的行為,林男做法雖然不妥,但沒有刑事責任問題,處分不起訴。
 
江信賢表示,有人將汽車停放大賣場多日、佔用車位,遭賣場上鎖索討停車費,或是健身房更衣室內置物櫃不上鎖,反遭人蓄意上鎖,當事人都無法提告強制罪,只能主張民事的損害賠償。(辛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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