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醫師夫婦4年前簽字協議離婚,約定離婚後男醫師必須替女醫師付清她的50多萬學貸,還要按月給女醫師的媽媽也就是前岳母2萬元扶養費,但男醫師只付了11個月就反悔拒付,被女醫師母女一狀告上法院。他上法庭主張這筆錢是他給前岳母的贈與,隨時可以撤銷,但橋頭地院認定此為和解契約,並非贈與,判男醫師敗訴,還是要繼續扶養前岳母到她身故。可上訴。
女醫師去年起訴指出,她與前夫在2015年11月底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依照協議書第2條約定,前夫應在離婚後2年內替她還清欠銀行的50多萬元就學貸款,但到她提告時離婚已經超過2年,前夫一毛未付。
而跟女兒並肩提告的女醫師母親則主張,女兒跟女婿結婚後與她同住,由她打理家務、煮飯及顧孫,因為她出錢出力的照顧,女婿才能順利完成學業成為醫師,所以女婿在協議書第6條答應對岳母盡扶養義務,每月付給她2萬元,但他只付了11個月就反悔不付,因此要求男醫師應履行當初的約定,按月付2萬到她身故為止。
對此男醫師上法庭喊冤,指他不是反悔不付學貸與岳母扶養費,而是因為前妻先毀約,才害他沒錢履行協議。他說,離婚協議書第4條約定,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歸他所有,離婚後前妻也要馬上搬走,他原本打算賣掉房子,不料前妻一直佔用房屋拖延不搬,還把房屋所有權狀藏起來,害他無法賣房子,就沒有錢還學貸。
男醫師說,除了房子之外,離婚協議也約定孩子監護權歸父親,前妻可定期探視,但對方卻違反協議,在離婚後不久就擅自到學校把小孩帶走。
他認為,既然前妻先違反協議,他也有權拒絕履行協議內容。還說當初是因前妻不擅家務,岳母才搬進來照顧女兒;雙方協商離婚時,為了讓岳母不要大力反對,才約定由他按月給付2萬元給岳母,他主張這是無償贈與契約,隨時可以撤銷。
法官審理認為,雙方離婚協議第6條載明「男方將扶養女方之母親,即男方之岳母……,且每月給予男方之岳母新台幣2 萬元作為其生活費,否則可處以棄養罪論。」等,已明確約定男醫師將扶養前岳母,並需按月給付2 萬元作為「生活費」,兩人離婚協議其他約定還包括男醫師為前妻負擔償還學貸的債務、2人銀行存款歸屬各自所有不得互相請求、房屋歸男醫師取得等,可見協議內容為2人離婚後生活安排及財產分配。
而女醫師對自己的母親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則她與前夫協議離婚後由前夫扶養母親並給付生活費,也屬夫妻兩人協商離婚條件時,部分退讓或補償而達成共識的結果,應認定為雙方的「和解契約」,而不是無償贈與,不能想撤銷就撤銷。
法官也認為,男醫師與女醫師的離婚協議各條款,都是各自獨立,如未依約履行,應各負違約責任,例如子女監護權爭執,性質上屬人事契約而非債權契約,與財產關係本質並不相同,不能因為父或母一方暫時無法行使親權,就拒絕依離婚協議約定履行財產給付義務或主張解除協議書,因此判男醫師敗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 13:00
更新時間 17:21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