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議員葉鯤璟涉嫌透過樁腳買票遭判當選無效。資料照片
花蓮縣議員葉鯤璟涉嫌於去年競選期間,透過張姓女樁腳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6人買票,指名要支持選區唯一的葉姓候選人,張姓女樁腳東窗事發後一肩扛起,辯稱是「葉議員幫忙廟方很多」是個人行為,與候選人無關。但法官認為葉與張女同屬宮廟成員,且無法證實是對手陣營構陷,兩人應有從屬關係,故判決葉姓議員當選無效,全案可再上訴。
葉鯤璟庭訊時供稱,他與張女不熟,沒有私交可言,也沒有向張女或支持者表示選情告急,對於張女去買票他全推不知。葉雖身兼廟方顧問,但他辯稱是去廟裡參拜時捐過2千元,是例行性的,廟會餐敘有許多地方政治人物都有到場,他並非唯一。他認為判決不合理,堅稱自己也是受害者,會再上訴爭取清白。
判決書指出,張女為求花蓮縣第19屆第3選區縣議員候選人(即被告葉鯤璟)順利當選,於去年10月間某日,前往王蔡姓婦人家中交付6千元現金,其中3千元要給家裡有投票權的人,剩下3千元轉交給另名邱姓信徒。
張女訊後坦承有於王蔡婦人家中交付賄選款項6千元,請王蔡及邱男幫忙蓋票給葉鯤璟,但辯稱自己是廟裡志工,葉鯤璟有幫忙廟,是拿自己的錢出來,葉鯤璟並不知情。
法官認為,葉鯤璟對廟方的貢獻,並未大到一個志工甘冒觸犯刑法去替其買票賄選,因此,張女所稱葉鯤璟對宮廟幫助很多,才會拿自己的錢出來賄選,於經驗上與常情有違;況且葉男自承為廟方服務及申請縣府幫忙是許多議員合力所為,為何張女僅幫他買票?且買票的對象又全是宮廟信徒,若真貢獻很大根本無需再花錢買票,故張女說辭根本不足採信,全屬掩飾之詞。(突發中心王文傑/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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