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疏失撞沉對向漁船 船主連帶慘賠672萬

出版時間 2019/09/09
船員開船疏失,撞沉對向漁船,船主連帶賠償672萬餘元。蔡進男攝
船員開船疏失,撞沉對向漁船,船主連帶賠償672萬餘元。蔡進男攝

基隆籍漁船「立發1號」前年滿載返航,與友船「新凌波16號」正面撞擊,立船翻覆漁獲全部掉落海裡,立船船主請求新船連帶賠償維修費等,合計1380萬元,法院認為這起事故,立船也需負20%過失責任,判決新船當時開船的簡姓船員及船主,需連帶賠償672萬餘元。
 
判決指出,立發1號漁船2107年8月23日出港,28日滿載而歸,返程途中,遇到新凌波16號漁船迎面而來,新船簡姓船員因未遵守「國際海上避碰原則」規定,兩船迎面行駛時,雙方都必須採取右轉避撞措施,簡員反而將船舵轉向左邊,撞造新船船艏正撞立船左舷。
 
立船翻覆漁獲落入海中,所幸人員無恙,立船船主對新船簡姓船員及船主,提出損害連帶賠償,請求漁船損壞修繕、漁獲損失、漁船上架及不能出港作業等損失,共計1380萬餘元。
 
新船方面抗辯指出,兩船對向行駛,各應向右轉向,依船港局提供的船向速度表等資料,立船曾數度向左航行,且幅度大於新船甚多,縱認新船應負侵權行責任,因立船嚴重違反避撞義務,顯有過失,應負大部份責任。
 
法院調查,確認兩船相撞之前,立船右轉幅度較大,依海事調查報告,立船應負20%過失責任,新船應負80%責任,判決新船賠償立船672萬餘元,可上訴。(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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