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黃警官買春7折不算收賄 逆轉判無罪確定

出版時間 2019/09/02
蘆洲分局外觀。翻攝google
蘆洲分局外觀。翻攝google

新北市蘆洲警分局前巡官許銘利被控2013年通風報信,包庇轄內色情護膚業者規避查緝,已先被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定讞,他另被控到本案業者店內買春並享7折優惠,還跟業者喝花酒,涉犯2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採信業者對許的有利證詞,今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更一審對這2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的無罪判決確定。

檢方起訴指稱,許男(42歲)於2013年擔任蘆洲分局行政組巡官期間,負責規劃查緝色情行業,他卻透過時任蘆洲警分局延平派出所警員洪利忠(綽號紅中)牽線,與轄內3家色情業者往來,同年7月更叫洪男傳話,提醒業者已被檢舉從事色情交易,業者趕緊要店內小姐:「妳們要注意啊!叫她們最好不要動!」等語。

檢方指控,業者藉此躲過警方查緝,事後不僅招待許、洪到KTV包廂喝花酒酬謝,找5名傳播小姐全程坐檯,還在許男到店內尋歡時,提供全套性交易3000元打7折優惠,許實付2100元。許否認洩密包庇業者或接受性招待,堅稱以為餐會是同事慶祝他升職,到場發現有業者在座,他禮貌性寒暄一下就離席。

一審不採信,依2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與1個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合併判許男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許上訴喊冤,二審仍認定許男洩密包庇與喝花酒,但許被指涉接受性招待部分,因只有業者打電話邀約內容,當年店內的媽媽桑和小姐出庭均說不認得或不記得許有無來過,二審認為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其餘2罪合併改判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最高院2017年駁回許男對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的上訴,維持二審1年4月、褫奪公權1年的判決定讞,但把許涉犯的2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發回更審,要求查明許男出席業者花酒宴之前或席間,是否有受賄的意圖、花酒費用是否已達對價關係等。

更一審仍認定許男被指涉買春且打7折的證據不足,另查明許在本案花酒宴並非主客,又晚到早走,也無法證明赴宴之前或席間,曾跟業者談論包庇護航等內容,加上餐會花費2萬元,以在場10多人計算,平均每人享受利益不到2000元,沒超出朋友聚會請客程度,因此將許涉犯的2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都改判無罪。

最高院認同更一審見解,今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更一審對許男的無罪判決確定。洪男向本案業者按月收賄共30萬元,因認罪供出實情並全額繳回犯罪所得,一審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合併判刑2年、緩刑5年,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洪沒上訴已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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