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買中古屋水壓太小 可要前屋主負責嗎?

出版時間 2019/08/31

不具名讀者問:
關於中古屋點交問題,雖然屋主在屋況說明書上勾選,水管在持有時已更新,水管與馬桶等排水設備可正常使用,但因公寓在頂樓水壓過小,我不認為可以正常使用,一定要加壓馬達,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屋主應該改善水壓的問題?而我也問了仲介,如果我裝了加壓馬達,水管後續發生問題都必須自行負責,這樣我自行安裝等於沒有任何保障... 如果是水管它本身安裝有瑕疵怎辦?

 
律師王永春答: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這就是所謂出賣人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價值瑕疵擔保、效用瑕疵擔保、品質瑕疵擔保。
 
讀者詢問購買頂樓中古屋水壓過小問題,因公寓頂樓水塔依靠重力給水的水壓較小,通常出水量也會比其他樓層少,至於該出水量問題,是否已達到「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情形,需視具體狀況而定。
 
如果出水量問題,確實已構成《民法》規定物的瑕疵擔保情形,雖不會因讀者自行安裝加壓馬達後,使原屋主免除所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仍建議讀者可先找專家確認原有管線是否老舊不堪用、出水量是否「正常」等,再決定否是安裝加壓馬達以增強該頂樓公寓的出水量,以免將來面臨無法舉證或舉證困難的風險。
 
又如果讀者所購買的中古頂樓公寓確有管線老舊不堪使用、出水量達到「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情形,自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原屋主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例如減少價金等。(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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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裝加壓馬達前,可以請專家先評估管線是否有漏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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