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民進黨台南市議員曾王雅雲在正副議長選舉中,拒依黨團決議簽署「亮票承諾書」等3份文件,被民進黨中評會決議開除黨籍,曾王不服,提告要求確認黨籍存在,主張黨團的決議違反公序良俗、中評會的懲處違反正當程序,但一、二審都判她敗訴,不料曾王再上訴後,最高法院罕見自為判決,今逆轉改判曾王的民進黨黨員資格存在。全案確定。
本案是最高院在政黨黨員資格訴訟裡少見的自為判決案例,改判理由指出,本案不適用2017年公布施行的《政黨法》,應依當時的《人團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審理,也就是開除社員須經總會決議,但本案民進黨僅由中評會裁決,並非黨員代表大會決議或追認,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本案事實明確、僅法律適用有爭議,所以直接改判,不再發回更審。曾王雅雲黨籍案逆轉勝訴確定的法律見解,與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2013年遭國民黨考紀會開除黨籍、之後透過訴訟確認黨籍存在的案例類似,當時法官認為考紀會沒有黨員民意基礎,無權撤銷黨員黨籍。
本案源於2014年11月九合一大選結束後,各縣市議會新任議員在同年12月25日就職並推選正副議長,台南市議會民進黨黨團預先決議要求黨籍議員簽署「亮票承諾書」、「辭職同意書」及「辭職撤回權拋棄書」,並一致投票支持代表民進黨角逐正副議長的賴美惠與郭信良。
曾王雅雲認為「一致性投票」不是黨團大會的決議,拒簽「亮票承諾書」等3份文件,後來尋求連任議長的賴美惠敗給國民黨的李全教。民進黨認為曾王在議長選舉中跑票,由市議會黨團提請黨中央議處,民進黨中評會同年12月南下台南開會讓曾王表達意見後,以曾王違紀為由,決議開除曾王的民進黨黨籍。
曾王不服,提告要求民進黨確認她的黨籍資格存在,她主張黨團要求簽署「亮票承諾書」,違反民主憲政與公序良俗,何況正副議長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她沒義務簽「亮票承諾書」,黨團更不該逼她辜負選民付託去簽「辭職同意書」及「辭職撤回權拋棄書」。
曾王並指民進黨中評會對她的懲處裁決,沒經過黨團大會決議,「顯屬黑箱作業」,違反《人團法》規定,此外,她當時屬於台南市民進黨黨部的黨員,應由所屬黨部交給地方評議委員會議決,中評會的裁決程序也違反民進黨黨章的規定。
民進黨抗辯中評會是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具有黨員的合法授權,並已詳盡調查曾王的違紀情形,裁決曾王開除黨籍的結果,無論實體或程序均合法,政黨依照政黨自治、政黨自律所做出的價值判斷,法院僅能對程序事項做有限度的審查,對於實體內容,法院更不宜介入。
民進黨並指最高院已採取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亮票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見解,台南市議會的「無記名投票」也非強制規定,否則若有議員投票時亮票,選舉就屬無效,民進黨並批曾王忽略自己加入民進黨時同意遵守規章的承諾,曾王在本案主張自己人民負責等,「顯為推託之詞,否則何須加入政黨!」
一、二審認同本案民進黨中評會具有全國黨代表大會的授權,開除曾王雅雲黨籍的程序符合黨章與法律規定,曾王主張在黨內已無救濟途徑,並不可採,至於中評會開除曾王黨籍的實體內容,一、二審認為應尊重政黨內部自行判斷,且「一致性投票」、「亮票行為」不構成刑責,因此都判曾王敗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