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前副議長郭明賓涉賄選 遭判2年不得緩刑

出版時間 2019/08/09
郭明賓因賄選案遭嘉義地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7年,不得緩刑。資料照片
郭明賓因賄選案遭嘉義地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7年,不得緩刑。資料照片

嘉義市議會前副議長郭明賓涉嫌去年底競選連任時賄選遭起訴,今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郭明賓有期徒刑2年,禠奪公權7年;其他樁腳遭判1年7個月到1年10個月不等,皆緩刑5年。雖然辯護律師主張郭已繳回競選經費補助、起訴前已辭去議員職務,且患有重大傷病之重症肌無力等請求緩刑,但不被法院所接受。郭明賓本人沒有出庭聆聽,郭妻由親友陪同進法庭聆判,對於判決結果未多作表示。

判決書指出,郭係現職身分,也是本案主導者,倘遽予緩刑宣告,無異使一般社會大眾,包括與候選人關係密切之人輕忽賄選嚴重性,而心生僥倖心理,是經本院考量再三,認為本案並不存有「暫不執行為適當」情形,自不宜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判決指,被告之辯護人固提及被告服務選民20年以上,長年獻身公益,於偵查階段即坦然承認犯罪,主動繳回競選經費補助,並在起訴前辭去議員職務,放棄訴訟期間本仍可領取高額收入,竭盡所能展現悔意等情,惟此部分屬行為人「素行」、「犯後態度」等量刑因子,本院均已納入審酌,而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但與是否宣告緩刑,仍屬二事。

判決另指,辯護人亦強調因被告患有重大傷病之重症肌無力,該疾並無法根治,必須長期仰賴昂貴藥物、複雜洗血療程及有安心調養環境,始能控制病情。惟矯正機構本即設有衛生科等處所,給予受刑人適當醫療照護,對於罹患重大疾病之受刑人,亦得移送醫院、病監等處所治療,甚或予以保外就醫、移送監護處所施以監護等相關制度,尚非僅有機構性處遇一途而已。(李宗祐/嘉義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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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賓因賄選遭嘉義地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7年,不得緩刑。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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