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行駛道路,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一名梁姓女子2015年2月5日騎機車載林姓好友行經竹北市沿河街,不耐前方大型吊車龜速前進,想從右邊超車,不料撞上路邊一根電線桿,導致後座林女向左摔落,右腳慘遭吊車輾碎,送醫後右膝以下截肢,事後林女怒告違規超車的梁女、違規行駛於該路段的張姓吊車司機及僱主大榮起重工程公司,連帶求償415萬餘元,高等法院全部判准。
林女因為這起車禍慘遭截肢時,正是21歲青春年華,她提告主張載她的梁女貿然駛出路面邊線超車,因而自撞路旁電線桿,導致她被吊車輾壓,失去右肢,醫療費31萬餘元、看護費20萬餘元、勞動能力減損227萬餘元、精神損害80萬元,加上義肢等支出,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保險金99萬餘元,共受到415萬5992元損害。
林女認為,那輛吊車當時行駛在竹北市沿河街,但事前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也沒依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及配置前導、後衛車輛隨行,導致她受到截肢重傷害,因此大榮公司、張姓司機應與梁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高院審理認為,吊車為重型動力機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憑證依核定的路線、時間、速限行駛於道路,並應配備前導及後衛車輛隨行,原因正是重型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容易佔用整個車道、降低車流順暢度,導致其他車輛經常有超越行為,然而想超車的車輛稍有不慎,就會發生碰撞等行車事故。
合議庭依據相關事證,認定梁女當時騎車搭載林女,為了超車而駛出路面邊線,不慎自撞電線桿,造成林女摔落受到重大傷害,而那輛吊車未經申請,違規行駛於道路,與梁女共同造成林女傷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決梁女、張姓司機及大榮起重工程公司應連帶賠償林女415萬餘元。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高等法院民事庭。資料照片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