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前議員張晉婷被控2014年尋求連任期間,涉與3名助理辦6場免費餐會賄選,3名助理各被判刑1年10月到3年6月定讞,其中2人各緩刑5年。張女單獨被起訴,一審被判刑4年6月,上訴後,張女指她的案子高院受命法官正好是3名助理一審案件的受命法官,據此聲請法官迴避,但高院不准,張女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自為裁定,採納張女的主張,受命法官確定須迴避。
最高法院裁定理由指出,張女本身案子與3名助理的案件,兩者被告不同,確非法律定義的「同一案件」,因此不能用《刑事訴訟法》「曾參與前審之裁判」的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且張女案件上訴後原本分給另位法官審理,後因高院依據今年(2019年)元旦生效的內部刑事法官事務分配表,重新分案給目前的受命法官,也沒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不過最高法院指出,張女在3名助理的案子裡被認定是共犯,張女本身案件被認定的犯罪事實,也跟3名助理的案情高度重疊,且張女在3名助理案件審理時出庭作證,被該案合議庭實質評價後認定不可採信,而3名助理案子裡對證據資料的取捨判斷,也被張女案子的一審合議庭大量援引。
最高法院認為,綜合以上理由,兩案雖不屬「同一案件」,但客觀上已足令一般人合理懷疑,張女案子二審受命法官既在一審審理過3名助理的案子,有可能對案情產生預斷、難保心證空白,顯然損及張女的審級利益,因此自為裁定張女案件目前高院受命法官,應迴避審理該案確定。
張晉婷(50歲)被控2014年9月至11月,涉花費20多萬元,在林口、新莊等餐廳舉辦6場免費餐會行賄選民,張女到案否認賄選,強調當時多次民調結果均顯示她已列入安全當選名單、無須賄選,她按照助理安排的行程拜票,不知助理可能涉及賄選。
一審不採信張女辯詞,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她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張女在2014年底大選雖當選連任,但檢方對她提起選舉無效的民事訴訟,張女在2016年4月19日被高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而失去議員職務,張女期間轉任新北市府市政顧問,去年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新北市議員,沒有當選。(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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