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摔傷怪罪清潔隊員未設警告標示,請求國賠被駁回。蔡進男攝
基隆市李姓男子因騎車滑倒受傷而住院動手術,他事後認為當時清理路面油漬的陳姓清潔隊員,未設立警告標示肇禍,因此提國家賠償向基市環保局求償115萬元。基隆地院審理認為設置警告標示,並非清潔隊員的義務,且該員到場清理路面油漬時間,並未超過市府作業規定時限,並無疏失責任,駁回國賠聲請。
判決指出,2015年11月間,基市某路段發生劉姓男子酒後開車自撞,因此路面留下一些油漬,環保局陳姓清潔隊員獲報前往清理路面,到達時已見2部機車騎士滑倒,自行爬起來後就走了,陳員於是開始在路面舖灑木屑止滑;此時,李男又騎車經過跌倒,陳員見狀幫忙叫救護車。李男事後認為陳姓隊員明知已有2部機車滑倒了,卻沒在現場設置警告標示,造成他也摔傷住院,明顯管理缺失,向環保局提出國家賠償共115萬餘元。
法院調查,發生道路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在適當距離設置警告標誌,此並不是清潔隊員的職權;再者,依照市府1999市民熱線流程,以4小時限規定,陳姓清潔隊員接到通知後,1個小時內就帶著木屑到場,並無拖延情形;另外,維持交通防止接續事故發生,也是警察的任務;因此法院對李男聲請國賠一案駁回,但可再上訴。(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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