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人氣直播主月賺46萬還跳槽 遭判賠500萬違約金

出版時間 2019/08/02

現為《17》直播平台直播主的「Ginny妮」外型性感,屬於高人氣直播主,但她去年7月從《UP》直播平台跳槽,被《UP》指控違約並求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Ginny雖向法官辯稱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過苛,合約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但台北地院審酌Ginny去年1月到5月的薪酬高達108萬1468元,5月單月薪酬高達46萬2248元,違反競業禁止原則跳槽同類平台屬於「惡意違約」,《UP》直播要求懲罰性違約金並無不合理,判Ginny應賠500萬元。

對於判決結果,Ginny本人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沒有太多情緒地回應稱:「官司還在處理當中,公司會幫我上訴。」《UP》直播台灣負責人楊士漢則表示:「《Uplive》一路以來對於每一位直播主都是用心的培育,我們尊重並感謝法官的判決。」
 
判決指出,
《UP》直播主張,Ginny早在2017年10月1日與他們簽署獨家合作約定書,2018年1月1日續約,2018年12月31日合約才到期,雙方約定Ginny每月應開播20至60小時,時薪為1500元且Ginny不得在其他任何直播平台開播,但Ginny在2018年7月3日向公司經紀人表示要解約,兩周後寄存證信函到公司,從此未再履行與《UP》之間的契約,轉成為《17》平台的直播主,《UP》認為Ginny已明確違反當初簽的獨家合作契約,依照合約約定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
 
Ginny則辯稱,她2018年7月3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經紀人表示要解約時,已經獲得同意解約,雙方契約當時已合意終止,此外《民法》有規定,契約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者,契約內容無效,而
《UP》與她所簽合約訂定的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就金額過鉅,懲罰過苛,已顯失公平,應屬無效約定,請求駁回《UP》求償。
 
法官審酌,Ginny於2018年7月3日用LINE向經紀人表示要解約時,經紀人雖然是以輕快口吻附加表情符號回覆:「要怎麼官方?」但這樣的回應並不能解讀為同意終止契約,頂多視為沉默;此外,Ginny與
《UP》簽約時,《UP》公司人員有逐條向Ginny解釋並表示可以磋商修改,但Ginny直接用印簽名同意合約內容,Ginny如今抗辯違約金顯失公平無效,並不合理。
 
法官認定,Ginny與
《UP》之間的合約既有明文規定:「於本合約期間內,若甲方與乙方約定為獨家主播,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經營、受僱與甲方平台類似性質或類型具有競爭關係者之其他直播平台,否則乙方需給付甲方新台幣5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並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則Ginny違約當然應給付《UP》違約金。
 
法官並調查,Ginny在2018年1月至5月的直播收入共為虛擬幣「U幣」472萬2986元,折合台幣(除以2.2)為214萬6812元,以平台58%、直播主42%的比例拆帳後,Ginny實拿108萬1468元,2018年5月Ginny更單月進帳46萬2248元,為
《UP》創造了台幣近60萬元收益可見Ginny累積的人氣可為公司帶來甚大收益,以去年1月至5月的收益估算,Ginny從片面解約至合約到期的6個月內,至少還可為公司賺352萬5426元。
 
法官認為,高人氣直播主商機無限,以直播平台的商業模式,本來就需要以懲罰性違約金確保競業禁止及債務履行,直播主跳槽對直播平台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影響深遠,難以量化,Ginny跳槽除了未再履約造成
《UP》損失預估收益,更違反競業禁止原則而對《UP》造成營業秘密洩漏等更巨大的損害,屬於「惡意違約」情形,雙方約定的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無不公,《UP》求償合理,判決Ginny應賠500萬元。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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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4:07
更新時間:20:50

Ginny500 Ginny
人氣直播主Ginny慘遭判賠500萬元。翻攝「Ginny妮」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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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直播主Ginny慘遭判賠500萬元。翻攝「Ginny妮」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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