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截肢判決沒update 檢聲請再審改重判

出版時間 2019/08/01
高雄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高雄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胡姓男子前年8月酒後駕駛曳引車撞傷張姓機車騎士,造成張男左腳骨折,警方到場檢測出胡男酒精濃度達0.32,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後,胡男被判刑3月定讞;不料事後檢方得知張男因傷勢嚴重左小腿截肢,認為原確定判決過輕,聲請再審獲准,高雄地院今改依酒駕致人重傷害罪判胡男1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胡男於2017年8月25日上午在高雄市岡山區一處豬舍內飲用啤酒,隨後於中午時分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上路,途經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P68號橋墩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與張姓男子騎乘的電動車發生擦撞,張男就醫後檢查出左遠端脛骨開放性骨折,胡男經警方現場酒測,發現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高雄地院簡易庭於同年12月判胡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因沒人上訴而定讞。事後檢方接獲張男另對胡男提告重傷害罪,才知張男車禍導致骨折傷勢嚴重,左腿膝下部分截肢,已達一肢功能毀敗的重傷害程度,且經醫院診斷確定為本件車禍造成,因此向法院聲請再審獲准,合議庭今改依酒駕致人重傷罪判胡男1年2月徒刑。可再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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