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最近與人發生車禍,雖然我沒受傷,但對方受傷,對方不論如何就是要我賠償,他還去申請交通事故鑑定,結果鑑定出來認定他應負全部肇責,他還是要我賠,揚言不賠就告我過失傷害,請問若最後檢方不起訴處分,我是否能吿他誣告?
律師王永春答:
《刑法》第169條第1、2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上述規定,第一項為誣告罪,第二項為準誣告罪,兩者均須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而誣告罪須有「誣告」行為,也就是明知為虛偽的事實,而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實務上認為,《刑法》上誣告罪的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內容並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以誣告論罪。
讀者詢問自己與某甲發生車禍,致某甲受傷,經交通事故鑑定結果認為,讀者並無過失,肇事原因全在於某甲,但某甲事後對讀者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某甲申告內容,若無憑空捏造、或虛構不實經過的情形,而只是對「這件車禍經過」讀者不應該被評價為全無過失,有所爭執,則縱使最後讀者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仍難認為對方觸犯誣告罪。
或者是某甲所主張讀者的過失行為,雖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罪證不足而作成不起訴處分,但讀者與某甲確實發生車禍,若無證據證明某甲提告的內容,確實有明知「虛偽事實」而為申告情形,則讀者想反過來告某甲誣告罪,結果也很可能被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
因此,某甲對讀者提出傷害告訴,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並不代表某甲提告的行為一定符合誣告罪責,仍須看某甲提出的傷害告訴內容,有沒有明知虛偽事實而仍提告的情形而定。(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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