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平交道肇事終生不能考駕照 大法官:罰則沒違憲

出版時間 2019/07/26
駕車闖平交道肇事,依法可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考駕照。資料照片(圖與本件釋憲案聲請人原始案件無關)
駕車闖平交道肇事,依法可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考駕照。資料照片(圖與本件釋憲案聲請人原始案件無關)

一名林姓男子2013年7月4日開大貨車行經台中市大慶街平交道,停車等一列火車通過後,遮斷桿開始升起,此時另列火車緊接要通過,警鈴又響起,這時林男已踩油門正要通過平交道,不料遮斷桿又降下,林男決定繼續往前開,結果撞毀遮斷桿,所幸無人傷亡,事後林男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開罰6萬元並吊銷大貨車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駕照。林男不服,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80號解釋,認定相關條例是為避免駕駛人闖越平交道,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多數人民生命權與財產權,屬於重大公共利益,沒有違憲。

依據大法官書記處提供的資料,2013年7月4日下午4時16分許,林男開著大貨車停在該處平交道前,等一列火車通過,16分38秒時,遮斷桿於火車通過後開始升起,但4秒後警鈴再度響起,閃光號誌也亮起,又過了4秒,林男開車往前行駛,5秒後遮斷器開始降下,林男的車闖越平交道並撞毀遮斷器。

事發後,監理所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以及同條例第67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對林男開罰6萬元、吊銷大貨車駕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對此,林男很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平交道號誌設置不良,相關機關應負過失責任,而他當時處置得宜,沒有任何人傷亡,卻要他負擔全部責任,實在不公平,另外,林男強調大貨車駕駛執照是他賴以維生的工具,吊銷駕照且終生不得考照,等於阻斷他的生計並影響工作權,違憲。

但行政法院認為監理所對林男的處罰沒有問題,判他敗訴確定,林男隨即聲請釋憲,大法官也認為相關罰則沒有問題,今天作出釋字第780號解釋,宣告相關罰則合憲。

不過,大法官認為交通部訂定的「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電務處於2011年1月編訂的「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業程序」,對於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與遮斷器運作時間雖有相關規定,但是對於「兩列以上列車交會通行或續行通過時,兩段限制通行的時段間,均未設最低合理安全間隔時間」,導致警報解除後有時候在極短時間內,又啟動警報,這樣容易使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並因而受罰,因此交通部等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並配合現代科技設置必要的資訊、通訊等設備或其他管控機制。(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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