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陳男無法提出合理的理由,因此仍裁定陳男需履行與妻子同居義務。資料照片
陳氏夫妻於泰國、台灣都有登記結婚,婚後2人居住在基隆,但在2016年陳姓丈夫無故離開家中,妻子因擔心害怕,請求警方幫忙協尋,警方竟在基隆遊民安置中心找到陳男,但陳男堅持不回家,並辯稱「如果回家,就沒有朋友可以聊天」妻子於是向法院聲請丈夫應履行同居義務,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定陳男需與妻子同住,且聲請程序費用應由陳男負擔。
根據法院裁定書指出,陳姓男子與陳姓妻子,2人於2005年3月在泰國結婚,隔年返回台灣辦理結婚登記,並在基隆租屋生活,直到2016年2月20日陳男突然離開基隆租屋處,經過警方協尋,2年後終於在基隆市臨時遊民安置中心找到陳男,當時,陳男向警方表示,因為基隆住處租約到期,加上遺失妻子聯繫方式,所以才搬到遊民安置中心居住。
妻子只好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要求丈夫應履行同居義務,但是陳男卻向法官表示,自己在基隆朋友較多,如果現在搬去土城與妻子同住,平常妻子上班時,自己會很無聊。法官認為,陳男無法提出不能共同生活的理由,因此仍裁定陳男需履行與妻子同居義務。(突發中心戴之聖/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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