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朱姓男子2017年凌晨駕駛送報大貨車,在中山高速公路南下泰山路段,涉撞死2位正安裝車道線「貓眼」的工人,朱下車短暫查看就駛離,半小時後改開自己轎車折返現場向警員自首,供稱最初不知撞到人。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與肇逃罪合併判朱1年2月徒刑,上訴後,高院將朱被控肇逃行為改判無罪,業務過失致死罪仍判刑7月、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60歲)於2017年5月7日凌晨3時許,駕駛大貨車送完報紙從中山高南下要返回桃園工廠,當時南下指標36公里到38.5公里處中外車道與外側車道之間的車道線,有工人正鑽孔安裝反光標記(俗稱「貓眼」),現場並架設LED發光警示標誌、按間距擺放反光交通錐封閉管制。
不料朱男行經南下指標36.7公里處中外車道時,過於靠右貼近交通錐卻沒注意,車頭右前側猛力撞飛施工區最前端重達40公斤的鑽孔機,正操作機器的劉姓、周姓2位工人猝不及防,也遭撞擊,因頭臉骨折、血流如注,雙雙倒地不起。
朱男聽見碰撞聲,大喊一聲「唉唷!」趕緊減速靠邊停,下車檢查車身四周、回頭張望撞擊地點,但暗夜裡視線不清,此時施工團隊領班走來質問朱男為何在施工區停車,朱男告知好像撞到交通錐,領班表示有人在施工,要朱趕快離開。
朱男連聲道歉、上車駛離,半小時後從工廠改開自己轎車北上要回基隆住處,此時領班發現2位工人遭撞不治,報警處理,朱男回程看到先前撞到異物的地點有警車聚集,意識到自己可能闖禍,隨即折返現場確認出人命,立刻向警員自首肇事。
警方到朱男任職工廠,確認他所駕駛的貨車右前輪輪圈有撞擊凹痕,並查扣貨車行車記錄器畫面。朱男被送辦,坦承事發前,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可能有壓線行駛,但堅稱最初不知撞到人,加上停車後被施工領班催促才離開,並非故意肇逃。
但一審指貨車行車記錄器錄下朱男聽到撞擊聲的反應以及跟施工領班的交談,可見他應知自己剛剛撞到的異物可能就是工人,停車檢查時卻沒報警或向施工領班留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一審指朱雖符合自首條件仍顯有肇逃意圖、推稱以為撞到交通錐的辯詞不可信。
一審據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肇逃罪分別判朱男7月與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2月徒刑,考量朱男已賠償2位死者的家屬達成和解,且案發後被解僱失業、領不到退休金,也不敢再開車上路,已深受良心譴責並盡力彌補過錯,確有悔意,因此准許緩刑3年。
朱男上訴仍否認肇逃,高院指貨車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事故發生前,遠遠就看到2位被害人操作的鑽孔機發出的燈光、極為明亮,在暗夜裡高速行車被如此明亮燈光直射時,能否察覺燈後或燈旁有人,確有疑問。
此外,高院指施工領班與朱男對話時,同樣無法在暗夜裡目視確認前方工人有無遭撞擊,且朱下班開車北上回家時,見對面事故現場人車聚集,主動折返確認並自首,顯然一開始真的以為撞到交通錐,而非故意肇逃,因此將肇逃行為改判無罪,業務過失致死罪仍判刑7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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