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秒9槍擊斃越籍移工 警員陳崇文判8月緩刑3年

出版時間 2019/07/22
陳崇文連開9槍,擊斃阮國非,遭判8月。資料畫面
陳崇文連開9槍,擊斃阮國非,遭判8月。資料畫面

前竹縣竹北分局鳳崗派出所警員陳崇文,前年值勤時連開9槍打死吸毒拒捕的越南籍移工阮國非,案經新竹地院審理終結,今天合議庭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警員陳崇文8個月徒刑,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對於判決,警政署發聲明表示尊重新竹地院的判決,但也對於陳姓員警遭判刑8個月表示尊重。警政署強調警察工作本極具危險性與不確定性,且員警遭受歹徒或犯嫌攻擊的頻率日趨升高,目前已在辦理研修「警械使用條例」,並朝「緊急時可運用非屬警械之物品」、「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國賠機制處理,減少員警訟累」等方向進行研議,希望社會各界能支持警察依法使用警械,並尊重公權力、配合警察執法,共創良好的社會秩序及治安。

判決指出,阮國非2017年8月31日吸安後,在鳳山溪脫光全身,無故毀損民眾的小貨車,並出手欲出手攻擊2位民眾,警員陳崇文獲報後,協同李姓民防到場處理。
 
陳崇文先以中文與阮員溝通,因見阮男向李揮拳攻擊,陳、李二人先後以甩棍、噴灑辣椒水壓制阮員,只是李仍遭阮以腳踢中鼻樑受傷,甩棍也因彎曲不能使用。
 
阮男數次躍入山溝,撿石塊攻擊陳、李二人及附近民眾。等阮上岸後,全身赤裸往鑰匙未拔除的警車走去,陳崇文為逮捕並阻止阮開啟駕駛座車門,持警槍朝向阮員,並以中文不斷喝令阮員「趴下」,見阮不予理會,且開啟車門欲進入駕駛座內,陳於12秒內,朝全身赤裸、未持械、也沒有再有攻擊行為之阮員下半身連續射擊9槍,致阮員左腰臀處、右下背腰處、左大腿臀處、右大腿內側大量出血,經送醫不治死亡。
 
雖陳崇文在庭訊時,堅持無罪,但法官勘驗密錄器畫面後,認陳崇文向阮員開槍射擊當時,阮沒有任何攻擊人的舉動,且才開啟駕駛座車門,尚未有啟動電門的行為,陳崇文實際上沒有立即的危險,在此情形下,使用警槍逮捕,應考慮使用不至於危及人命的方式,沒有近距離朝阮員身體射擊9槍之必要。
 
且陳朝阮員下半身射擊的部位內有重要臟器、動脈血管,有致命之虞,陳崇文受過警察專業訓練應該知道,卻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貿然於12秒內,連開9槍致阮死亡,雖達成逮捕阮男目的,但與侵害阮的生命法益間輕重失衡,不僅逾越必要程度,也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自應負過失致死罪責。
 
合議庭法官審酌,陳崇文身為第一線之警員工作之壓力、辛勞,為維護社會治安、民眾安全往往身陷危險之中,法官審理案件眾多,對於警員於查緝犯罪時狀況,並非不瞭解,也認為國家資源應給予第一線警員不論是精神上或物質(配備)等最大之支持。
 
法官認,本案的情況,阮男全身赤裸並無拿任何東西,也沒有任何攻擊行為,在陳崇文朝阮身體擊發第4槍之後,阮的身體已經明顯大量出血,對於現場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明顯降低,但陳崇文仍在5秒內朝阮擊發4槍,後續用槍時機的判斷顯有失當,未顧及阮生命安全,造成阮員家屬無法彌補的損害。考量陳已與阮員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且是阮先攻擊、拒捕在先,並造成民防人員受傷,且陳崇文甫擔任警員,資歷甚淺,案發時年僅22歲,年紀甚輕,缺乏處理突發狀況的能力及經歷,獨自執勤承受的心理壓力及緊張情緒,自然影響現場判斷用槍之手段及次數,綜合相關證據,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陳崇文8個月,緩刑3年,期間保護管束。

而今天10個反毒陣成員到新竹地院聲援陳崇文,同時支持警方大膽使用器械,並支持警察用槍無罪。(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反毒陣今午到新竹地院聲援陳崇文。楊勝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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