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暴前科的洪姓男子去年無視法院核發的保護令,辱罵楊姓妻子「不要臉,這間房子我的,你死出去(臺語)」被依違反保護令判拘役35天,洪男不服,上訴後二審發現洪男原與楊婦協議給付100萬元登記離婚,但楊婦拿錢後反悔不離,當天又向洪男索討50萬元家暴傷害賠償金,洪男忍無可忍,才被動回嘴,因此認定洪男不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騷擾」,今逆轉改判他無罪。可上訴。
高雄地院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但規範並非毫無限制,其中有關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應限於行為人「無故」而對持有保護令者實施保護令內容所禁止的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等行為而言。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被持有保護令者所挑起,或可歸責於持有保護令的人,就不應構成刑事責任,也不能因行為人言行引起被害人心理上不快,就不論前因後果,認定已達違法的騷擾程度。
判決指出,洪男因曾對楊姓妻子有家暴行為,2015年間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令洪男不得對楊婦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並禁止騷擾楊婦,後因洪男又對她丟碗、掌摑,兩度被楊婦提告違反保護令並判處拘役,楊婦並聲請延長保護令至去年9月,洪男卻在去年8月間,辱罵楊婦「不要臉,這間房子是我的,你死出去(臺語)」等語,結果又挨告。
法院審理時,洪男坦承辱罵楊婦,但辯稱「她當時要向我討50萬元,我很生氣才會罵她。」洪男說,當時兩人已經協議離婚,他付清楊婦要求的100萬元後,楊婦卻不願搬走,還以先前被他掌摑的案件加碼索討50萬元賠償,他一氣之下,才會罵她。
楊婦則稱,當天她確實有洪男要求50萬元賠償金,至於兩人協議離婚時並未提到100萬元,但洪男有拿100萬元還給她的債權人,不過洪男並沒說這是離婚的條件等。
二審合議庭調查發現,洪男與楊婦曾在2017年底協議離婚,當時洪男確實已給付楊婦100萬元,但楊婦在兩人辦理離婚登記後,仍住在洪男住處,拒不搬離,後來又到法院提告,要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再加上當天她向洪男索討50萬元高額賠償,才引發洪男不滿,法官認為洪男當天僅被動以言詞反擊,並未達《家暴法》規範的騷擾程度,因此改判洪男無罪。(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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