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策顧問呂子昌之子、立委呂孫綾胞弟呂孫福,去年參選新北市第一選區(石門、三芝、淡水、八里)議員,自封「淡水羅志祥」引發話題,最後卻以第5高票成「落選頭」,他不服無黨籍當選人蔡錦賢曾涉賄選遭判刑7月,逃亡中國躲過行刑權執行時限後,回台繼續選議員還連任3屆,分別對中央選舉委員會、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提告主張選舉無效,但士林地院認為,中選會並非新北市議員選舉無效訴訟的適格當事人,新北選委會依照審定結果辦理選舉也無違法,昨一併駁回呂孫福所提2件選舉無效之訴。
呂孫福主張,蔡錦賢1999年犯預備賄選罪被判刑7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卻沒有入獄服刑,反而逃亡中國,由於當時《刑法》規定,判刑1年以下,只要7年未執行,行刑權就消滅,蔡錦賢2010年回台時,不但免入監服刑,還登記參選新北市議員,並在2010年、2014、2018年成功連任3屆,參選資格是否合法,顯有疑慮。
呂孫福強調,中央選舉委員會去年10月19日號次抽籤前,曾針對蔡錦賢是否具有參選資格召開會議,第一次會議經全體委員出席,表決結果為蔡錦賢不准登記參選,沒想到隔天在部分委員缺席的情況下,有委員提出異議,最後以傳真不記名投票方式,變更了前次會議結果,准許蔡錦賢登記參選。
呂孫福認為上述決議過程,已違反法定議案表決方式,明顯牴觸一事不再議原則,中選會決議無效,新北市選委會讓蔡錦賢參選也屬辦理選務違法,請求法院判決選舉無效。
蔡錦賢方面則辯稱,當年被判刑的「預備賄選罪」,屬於舊《選罷法》的罪名,現在已不存在,現行《選罷法》則規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妨害選舉者不得登記參選,但不包括犯「預備賄選罪」者,且這次犯罪的刑罰,按照舊《刑法》已在2006年行刑權消滅,當然具有登記參選資格。
由於呂孫福的訴訟包括向士林地院提告當選無效之訴,今年5月一審已敗訴,另提兩個選舉無效之訴,分別向台北地院提告中選會,以及向新北地院提告新北市選委會,但兩案先後移轉到士林地院審理。
審理呂孫福告中選會的合議庭法官認為,依照《選罷法》118條,選舉無效之訴應以辦理選務的「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因此新北市市議員的選舉無效之訴,應該以新北市選委會為被告,中選會並非適格當事人,據此判決呂孫福敗訴,不須實質審酌中選會准予蔡錦賢參選的決議是否合法。
審理呂孫福告新北市選委會的合議庭法官則認為,候選人資格的審定是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依照中選會告知的審定結果,將蔡錦賢列為候選人而辦理選舉,符合法定程序,並無辦理選舉違法情事,呂孫福無理由主張選舉無效,判決敗訴。
士院法官說明,呂孫福的訴訟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法制面爭議,那就是《選罷法》118條所規定選舉無效之訴「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其中是否包括中選會,由於法條規定不明確、有漏洞,實務上有正反兩說的不同見解,呂孫福如果要追究中選會審定蔡錦賢准予參選的會議是否合法,可以上訴到選舉訴訟的終審法院高等法院,由高院做出確定判決的最後認定。(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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