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30萬賭債求分期 刑警私查個資洩密判3月

出版時間 2019/07/18
樹林警分局偵查佐鄭凱陽涉私查民眾個資遭判刑。資料照片
樹林警分局偵查佐鄭凱陽涉私查民眾個資遭判刑。資料照片

新北市樹林警分局偵查佐鄭凱陽2016年上網簽賭欠債30萬元、無力償還,竟聽信離職警員游家瑋勸說,涉私查2位民眾個資交給游男賣給徵信社,游允諾幫鄭求情賭債分期還款。鄭男到案認罪,一審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判刑3月,鄭上訴請求准許易科罰金或再輕判,今被高院駁回,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35歲)透過游男取得簽賭網站的帳號密碼,上網簽賭積欠30萬元賭債,他還不起又屢被網站版主催討,找游男求助時,反被游男說服利用辦案之名,私下幫徵信社查詢受託調查對象的個資,游男並允諾代鄭男向版主求情分期還款。

鄭男迫於債務壓力,同年11月涉替游男從警方資料庫,查詢2位民眾的住址等個資,游男將資料賣給徵信社換取酬勞共6000元,後因這2位民眾個資被徵信社交給委託人,還被做成「尋人啟事」討債傳單貼在住家附近,2人報案查出鄭男洩密。

鄭男被警局送辦,全部認罪,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違反《個資法》罪判他3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游男與徵信社女經理何青芳也被依違反《個資法》各判刑2月、皆得易科罰金6萬元,何女因無前科獲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1萬元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

全案僅鄭男上訴高院,其餘2人判刑部分均定讞。鄭男仍認罪,但主張他所犯罪名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徒刑,應可易科罰金或再從輕量刑。高院指鄭男沒注意同法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該罪,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法定刑上限提高後,無法易科罰金。

高院並指一審所判3月徒刑,已考量鄭男的犯罪動機、所生損害與犯後態度等因素,也斟酌鄭男本案並未取得任何財物報酬,量刑沒有違誤之處,今駁回鄭的上訴,還可上訴。鄭男本案雖不得易科罰金,但依法仍有易服社會勞動免坐牢的機會。(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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