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飆車害2命「做導護」拚結案 檢察官一招擋駕

出版時間 2019/07/15

富少游瀚甯去年7月駕駛藍寶堅尼超跑與健身網紅陶姓男子、美國籍施姓男子在台北市自強隧道飆車,失控自撞護欄並反彈波及隧道內工程車,造成副駕駛座劉姓女友及張姓工程人員死亡,上月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士林地院今首開庭,已賠償劉女、張男家屬達成和解的游瀚甯,律師原本信心滿滿的要在今天結案,還提出希望「到學校做導護」服社會勞動,但檢察官提出質疑指游瀚甯行為適用法條可能為《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致人於死罪」,法官最後諭知,全案有法律爭議,不適合今天在審查庭結案,將移往審理庭由合議庭審理。
 
游瀚甯今神情淡定來到士林地院開庭,但並未多言,全委由辯護律師劉上銘、邱敍綸發言。開庭一開始,游瀚甯簡單表示:「我認罪。」律師劉上銘接著表示,游瀚甯早在去年7月、8月分別與劉女家屬、張男家屬達成和解,和解金額基於雙方簽有保密協議不能透露,但和解洽談過程全由游瀚甯親自處理,而劉女家屬即使經濟條件也相當不錯,仍然在案發後半個月就同意和解,可見和解的原因絕對不是賠償金額大小,而是游瀚甯的誠意成功爭取諒解。
 
劉上銘還說,他從案發以來就擔任游瀚甯的辯護人,親自見證游瀚甯對於其魯莽、愚蠢的駕駛行為深有悔悟,認罪道歉,也已拿出賠償,未來對於自己行為刑責的彌補方式,由於游瀚甯本身喜歡與兒童接觸,向來有投入相關公益活動,因此願意服社會勞動,到學校做交通導護工作。
 
但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林聰良這時突然表示他要提出一個疑問,接著就站起身使用法庭內電話撥打給偵查檢察官,確認後坐回席位表示,在隧道內飆車競速造成2死3傷嚴重意外,應已構成《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致人於死罪」,本案適用法條若僅為過失致死罪,容有疑義,偵查檢察官已在電話中同意再查一下,他認為這個問題不能在今天的審查庭就草草略過結案,應該移審理庭由合議庭3位法官評議裁判較為妥適。
 
原本得意洋洋的劉上銘聽了立即臉色大變、怒目圓睜說:「妨害公眾往來致人於死罪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超級重罪…非常非常嚴重…游瀚甯沒有飆車,他是開在前面…偵查期間檢察官都沒有告知可能適用這條…不能因為這是一件社會事件而在起訴後突然這樣…
 
但法官最後仍諭知,既然檢察官提出此法律爭議,本案不適合在審查庭開一庭就結案,因此宣告全案將移往審理庭,由合議庭裁判是否適用「妨害公眾往來致人於死罪」。(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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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瀚甯(左)今赴士林地院出庭。李奕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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