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2325萬 「史上最貪女檢」遭彈劾判撤職

出版時間 2019/07/15
有「史上最貪女檢」之稱的陳玉珍(左),先前由母親陪同出庭。資料照片
有「史上最貪女檢」之稱的陳玉珍(左),先前由母親陪同出庭。資料照片

有「史上最貪女檢」之稱的台灣高檢署前檢察官陳玉珍,因向賭博電玩業者收賄共2300萬元,日前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刑12年定讞,已入獄服刑。此外,陳女因貪污犯行遭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今判陳女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5年。

職務法庭判決指出,陳玉珍清楚知道電玩業者施永華,實際上是以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和賭客賭博金錢,仍然按月收受業者施永華交付的賄款共2300萬元,且利用新北地檢署後案併前案的分案規則,刻意拖延案件偵查進度,以取得承辦華加及永佳公司電子遊藝場涉及賭博案件的機會,並19次濫權違法不起訴人頭負責人陳俊雄。

此外,陳女還違法調取施永華及多名司法警察的通聯紀錄,甚至在施男後續被查獲的案件偵辦期間,向其他承辦檢察官關說「查獲的電玩機檯最好以扣押後交由經營業者代為保管的方式處理」。

至於陳女貪污所得,職務法庭認定她為了避免收賄之事被查獲,除了使用自已申辦的6個帳戶外,另外從不知內情的母親、姊姊、兒子、時任檢察官郭學廉、郭男的母親及妹妹取得8個帳戶存放賄款,並把各帳戶內的存款相互匯款移轉,再用存款購買上市或上櫃股票、期貨及基金,而把賄款轉變為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後,再賣出有價證券及金融商品,所得款項再回流到上述部分帳戶,然後再於各帳戶相互匯轉存款,製造複雜金流,增加追查難度。

陳女將存在帳戶的部分賄款,作為和郭學廉合買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法拍屋的部分購屋款,並借名登記在她姊姊名下,後來又將法拍屋賣出,再和郭學廉合買位於北市桂林路的房屋,再一次借名登記姊姊名下,以此方式把現金賄款轉換為不動產。

此外,職務法庭認定陳女自2004年起到2011年間,沒有依法申報存放在她人頭帳戶裡的存款,也沒申報借名登記在姊姊名下的板橋雙十路和萬華桂林路房屋。

職務法庭指出,「清廉對司法實務工作者而言,是最起碼的要求,一個不清廉的法官檢察官,心中永遠把賄賂或不正利益的提供者,或者自己的利益放在最前面,無法中立。又授人以柄,因而沒有立場或膽量拒絕任何來自內、外部的要求或勒索,也無法獨立」、「一個不能中立或獨立的國家權力,必然無法獲得國人的信賴,完全喪失司法平息紛爭的功能,當然沒有資格稱之為司法。因此,收受賄賂、包庇賭博、偵查案件違法處分不起訴、隱匿貪污所得以及未依法申報財產的前檢察官陳玉珍,除了刑事處罰之外,理當獲得最嚴厲的懲戒處分」。

職務法庭審酌陳女犯案時《法官法》尚未施行,因此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判處陳玉珍最重的懲戒處分,也就是「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陳玉珍(57歲)被控自1999年起利用任職宜蘭、板橋地檢署(已改制為新北地檢署)及高檢署期間,6年7個月內向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收賄˙79次共2325萬元,案發後陳女認罪並繳還犯罪所得。

至於陳女犯罪手法,監察院彈劾指出,陳女利用檢察署分案規則,將電玩業者施永華涉及的賭博罪等案件拖延不結,長期包庇施男,並對偵辦相關電玩案的其他檢察官關說,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因此監院2013年彈劾陳玉珍,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陳玉珍為掩飾收賄犯行,向前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學廉借用人頭,共同以多層挪轉、匯洗、購屋等方式漂白貪污所得,嚴重傷害檢察機關聲譽及破壞司法公信力,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因此監院也一併彈劾郭學廉,但職務法庭認為相關事證無法證明郭學廉知道陳玉珍有包庇及收賄行為,今判決郭不受懲戒。(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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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5:07
更新時間 16:43(新增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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