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試吃燒酒雞,嫌酒味不夠,騎車去買米酒時被警察攔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他一審被判2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他不服,但南高院日前駁回王男上訴確定,全案定讞。資料照片
台南市61歲王姓男子去年1月晚上在住家煮燒酒雞時,嚐了一碗含酒湯汁後,因米酒不夠,於是騎機車外出買米酒,途中遭警攔查下來,酒測值為0.2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他一審被判處2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王男不服上訴,日前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不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1月20日晚上在家裡煮燒酒雞,期間嚐了一碗含米酒湯汁,因米酒不夠,於是騎機車外出購買,因夜間騎車未開大燈,引起執勤警員注意將其攔下盤查。
警方聞到他滿身酒味,且滿臉通紅,對其進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0.25毫克,於是帶回偵辦。警訊時,王男否認有公共危險犯行,還辯稱在家煮燒酒雞調味料,一邊調一邊試味道,調味料殘留假牙裡,才被測出有酒精濃度反應,並沒有要故意酒駕。
由於酒測值已超標,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他2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王男不服上訴,日前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不可再上訴。(劉榮輝/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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