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老闆砍年終又加重工作 可以反制他

出版時間 2019/07/14

不具名讀者問:
原來的老闆2年前退休,新老闆在今年初砍掉員工1/3的年終獎金,現在又增加我們的工作量,請問有沒有法條規定,增加員工工作量要有津貼或加給,否則員工有權拒絕?有同事原本做到4月底離職,他4月16日就找人來施工改造辦公室,以致同仁倉皇搬電腦到會議室工作,並提前離職,有這麼急嗎?像這種惡老闆,看不下去的人只能離職,但這樣太便宜他了,有沒有什麼反制方法?

 
律師王永春答:
讀者詢問「年終獎金」一事,應視個案「年終獎金」性質而定。其一,如果是「恩惠性給予」的年終獎金,而不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性質上並非工資的一部分,資方並無必定發放的義務。其二,如果勞資雙方締約時已明訂獎金規範,例如「保障年薪保證14個月」,這種固定、經常性的給予,會被認定為勞工某一段時間工作的對價,雖名為年終獎金,仍不失為工資的性質,資方應該履行的條約義務,雇主如因經營狀況的必要,雖可取得勞工同意後協商降低工資,但勞工也可以拒絕減薪,雇主不得擅自變動契約內容(約定薪資),單方面做出對勞動條件作不利的變動。

雇主增加勞工的工作量,如涉及職務調動,應符合《勞基法》第10-1條規定,否則勞工可提出申訴、調解,或者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雇主發給遣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果並不涉及職務調動,則因一份職務的工作量如何,通常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但仍應有一客觀合理的標準。因此,雇主增加勞工的工作量,就不必然一定需給付勞工津貼或加給。但如果客觀上因為增加工作量,導致勞工必須加班時,除應依《勞基法》或契約約定發給加班費外,仍應符合《勞基法》第32條等關於「加班」的相關規定,否則勞工有權利拒絕。

至於雇主找人施工改造辦公室,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情形,勞工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尋求救濟。(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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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如果加重員工工作量導致員工加班,應該要付加班費。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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