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騎車違規後逆向高速逃逸。示意圖
新北市新店區江姓男子去年騎機車紅燈違規右轉遭警攔停,江男不僅拒停還逆向左轉、加速逃逸,過程中差點衝撞行人,事後遭警以危險駕駛開罰12000元,江男認為警員沒有照片舉證,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根據警方舉發光碟,確認江男逆向高速行駛僅是「逃逸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典型飆車危險駕駛」,因此撤銷原裁罰處分,可上訴。
江男是在去年4月30日傍晚5時3分許,騎機車沿新店市文中路行駛,行經北宜路口時,因紅燈右轉遭巡邏警員發現,隨即逆向左轉進入國校路,江男回頭見警員鳴笛追趕,不僅不理會,還加速逃逸,過程中江男逆向行駛新店後街不斷閃避行人,在交叉路口也未減速,最後逆向左轉新店路彎道時,跨越雙黃線超車進入北宜路後逃逸,江男事後收到一張12000元的危險駕駛罰單,他認為警方沒有照片佐證,於是打行政訴訟抗罰。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江男因紅燈右轉遭警員追停卻加速逃逸,過程中多次逆向高速行駛,還數度險些衝撞行人,顯然是為了逃逸而多次違規,與危險駕駛情況相同,因此依危險駕駛裁罰並無違誤。
但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的舉發光碟,認定江男逃逸過程,因小貨車佔滿同向車道,且路人在車道旁行走,他為閃避路人及小貨車而逆向行駛並跨越雙黃線,直到超越行人與貨車後隨即返回同向車道繼續行駛,認定江男是為閃避人、車並超越前方車輛而短暫逆向行駛、跨越雙黃線,屬「逃逸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行為」,而非單純「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拆除消音器」等典型危險飆車駕駛行為,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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