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炸彈客林英昌2016年在一輛台鐵即將駛入松山車站的區間車上引爆自製鋼管炸彈,造成25人輕重傷,其中一名廖姓傷者控訴,她因爆炸案全身多處燒傷嚴重,聽力也嚴重減損,她認為台鐵沒有查覺林男攜帶違禁品,以致影響旅客安全,應該要為疏失負責,因此要求國家賠償137萬多元。但台北地院認為,事故是林男造成,並非台鐵過失,因此判廖女敗訴。
廖女提告主張,林英昌攜帶爆裂物自新北市板橋火車站搭乘區間車,在該區間車駛入松山火車站時,突然引爆爆裂物,造成同車的她左下肢2度燒傷、右下肢二度至三度燒傷、右手肘二度燒傷、左手背二度燒傷,雙膝部肥厚性疤痕併血管增生及部分皮膚缺損、雙耳創傷性聽覺損傷、雙側聽力異常等傷害,傷勢嚴重,聽力嚴重減損及雙下肢排汗功能缺損達10%,已無法回復。
廖女認為,依照台鐵和旅客的運送契約關係,台鐵有義務維護旅客安全,但台鐵值班人員卻未查覺林男詭異行徑,放任他攜帶違禁品上車,在區間車上引爆炸彈,她為此事故身心受創,台鐵理應賠償她醫藥、看護、工作損失等約143萬元及7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213萬元,扣除先前已發放的76萬多元賠償金,她聲請國賠137萬多元。
台鐵主張,爆炸事故是林男個人引爆爆裂物所致,事發前林男並無任何異常行為,也無任何警察或旅客發現有異常而通報,他們沒有怠忽職守的問題,況且按照規定,廖女傷勢並非重傷,賠償金最高應是40萬元,但他們針對廖女情況,提高賠償金至76萬多元,已經超過規定的上限。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此次事件是因林男自認遭受歧視、受人欺負,社會對其有所虧欠、不公,才想以引人注意方式引爆爆裂物,並對社會報復,表達其內心不滿情緒的想法,而林男將爆裂物藏在背包中,外觀和一般旅客無異,且引爆炸彈的動作只是一瞬間,實在難以歸咎台鐵有無進行任何檢查或防護措施,因此判廖女敗訴,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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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8:35
更新時間: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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